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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公共租赁住房出借给亲属可能也属违规,或被收回住房并处罚款。
近日,有网友电话询问: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租房,本人长期不住,给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住算违规吗?答案是不仅违规,还有可能被收回住房并面临罚款,5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一、哪些行为属于违规使用公租房?
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需本人居住,若父母、兄弟姐妹同住不算违规;但非本人居住转借给他人的,就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旨在为群众提供住房帮助。本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惠民政策,如果被部分“有心人”利用进行转租转借,不仅影响了真正有需要的住户正常申请,而且还扰乱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秩序。因此,公租房禁止转租、转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和《漳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漳政综〔2020〕42号)等文件精神,获得配租资格的公租房承租人转租、转借已承租房屋的,一经发现,将解除已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和漳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住有所居 不是梦想”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对查实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承租人将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确保有需求的人实现“安居梦”。希望广大住户合理合规地使用来之不易的房源,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能共同监督公租房违法转租行为,确保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使用,维护公租房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秩序。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市局住房保障科 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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