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楼市杂谈] 普法:共同首付男方还贷 分手后房产如何分

蛏滑粉表哥 发表于 2018-10-16 11:2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2342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案情】 司机冯某今年28岁,是一名复员军人,冯某和余女士俩人于2007年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便同居,2010年12月双方共同出资并贷款,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作为婚房。购房时,冯某还是军人身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以把该房屋登记在余女士名下。购房总价118万,首付款共36万元,余女士出资12.5万元,其余由冯某负担,房贷也一直由冯某偿还。2012年由于种种原因,冯某和余女士最终未能结婚,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指出:根据我国法律,婚前同居期间所购的房屋,其产权以房屋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所有。但是,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在购房时亦有出资,则应由产权方返还其出资款。如果房屋价值已升值,并不能按出资比例分配升值款,而是在分割时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由产权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双方就补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则由法庭来定。至于装修款是谁出的,产权方应返还给谁。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卢贤明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4-25 21:18 , Processed in 0.071194 second(s), 15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