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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普法:母亲是否有权买卖未成年儿子的房产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11:5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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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007年,15岁的小单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后小单由母亲李女士抚养,离婚后不久小单的父亲单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屋过户到小单名下。2008年,小单的母亲李女士以小单监护人的身份,与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并在出卖人栏中签字确认。后孙先生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李女士也将产权证交予孙先生,但因故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小单发现母亲未经自己同意擅自转让自己的房产后,找到孙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产证,双方多次沟通无果。之后,孙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女士与小单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小单及其母亲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李女士与孙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律师解答】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该法第18条又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至今小单仍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李女士作为小单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以监护人的身份与孙先生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孙先生,且将房款占有,显然损害了被监护人小单的利益。而小单的年龄、智力与出卖房屋这样特别重大的民事活动不相适应,小单尚不具有出卖房屋的行为能力。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确认无效。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卢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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