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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说法】丈夫擅自卖了房 妻子能否诉无效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09: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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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4月,周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合同的当事人信息中只有周先生一人的个人信息,并无其妻子林女士的个人信息,且落款处亦无林女士的签名。2012年7月,周先生与买受人何先生通过房地产经济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何先生购买上述商品房。随后,何先生向周先生支付了首付款。2013年3月,周先生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不久,得知此事的林女士将周先生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认为周先生出售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周先生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出卖,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涉诉房屋属于周先生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周先生未经林女士的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何先生,但是何先生系通过合法的房屋居间交易机构,以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购买,且用以证明房屋权属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产权证上都只有周先生一人信息,所以可以认定买受人何先生在购买涉诉房屋时为善意,周先生与何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福清侨乡报  原标题:【说法】丈夫擅自卖了房  妻子能否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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