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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以案说法:以小孩名义购房 离婚时产权归谁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10-16 10: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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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陈某与丈夫王某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小王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陈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陈某认为女儿随她生活,房子应当归她。王某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律师解读】 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该房屋产权属于她们的女儿小王,陈某与王某夫妇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他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某与其丈夫均无权处分。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卢贤明原标题:以小孩名义购房  离婚时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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