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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发布第四期限制消费令

番薯娃 发表于 2018-9-23 15: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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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杰
被执行人余杰,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69号明居苑5座305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1220××××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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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仙
被执行人张美仙,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洋头村1号 ,公民身份号码: 35222819730103××××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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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鑫
被执行人黄先鑫,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上迳镇洋中村坑底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0502××××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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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辉
被执行人郑辉,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福清市远洋路58号融侨东区A区16座02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12719670407××××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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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培云
被执行人福清市三山兴隆塑鞋厂。法定代表人:俞培云,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安支87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12719591116××××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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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梅华
被执行人杨梅华,女,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沙浦村南楼59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12719540211××××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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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钦和
被执行人何钦和,男,195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沙浦镇沙浦村南楼59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40703××××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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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细细弟
被执行人俞细细弟,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良棋村上陈3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80310××××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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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文
被执行人陈孝文,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龙安街23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81005××××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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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明
被执行人何文明,男, 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华村坑头90号,身份证号码: 35012719690918 ××××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说明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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