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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法人签字的合同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1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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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A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A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A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A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呢?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少文律师认为,该案应由乙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A以乙公司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即是乙公司的行为,租赁合同对乙公司有约束力。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郭成辉原标题:仅有法人签字未盖公章的合同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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