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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受贿案

维修人员 发表于 2019-11-15 19:5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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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福清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原福清市公安局民警王某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三千元,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福清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时任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民警,负责辖区内交通管理等工作。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查处交通违章的职务便利,帮助池某等6人逃避其非法改装并超载的货车途经福厦线国道渔溪路段时的查处,并先后多次收受池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7.5万元及总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超市购物卡,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福 清 法 院 认 为:
被告人王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福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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