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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融生态责改〔2025〕0005号 当事人名称:福建龙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污池废水溢流至市政污水管网,其中总磷、氨氮、COD的浓度分别为10.6mg/L、88.6mg/L、612mg/L,超过了你单位与福建省福清市诺华水务有限公司(即龙田镇污水处理厂)签订的《污水纳管协议书》中规定的进水水质要求(总磷≤7mg/L、氨氮≤40mg/L、COD≤450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各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污池废水溢流至市政污水管网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 2.2025年8月2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于你单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五张(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污池废水溢流至市政污水管网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 3.2025年8月27日、9月4日由你单位分别提供的受委托人李发福、何小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及《授权委托书》二份(证明你单位李发福、何小宝的身份信息及受委托权限); 4.2025年8月2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发福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检查当日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的集污池废水溢流至市政污水管网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的事实); 5.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人主体资格和工商注册信息); 6.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施勇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12日,由我局提供的《监测报告》(融环测水监25080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类别、排放量,污染物指标及监测报告送达情况); 8.2025年9月12日,由我局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一份及《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三份(证明福州市福清环境监测站检验检测资质及监测人员资格); 9.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污水纳管协议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龙田污水处理厂及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2025年9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福建龙翔水产食品有限公司2025年8月22日-8月24日生产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故障期间的生产情况和生产废水产生情况); 11.2025年8月27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两名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并于2025年12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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