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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闽榕融生态责改〔2025〕0002号、003号、004号 当事人姓名:范思斌、周春花、张福清 2025年9月6日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向我局移交《福清市镜洋镇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地违法线索移交的函》,反映你擅自翻越围挡,在乌江水库内游泳。经我局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6日、2025年11月8日,由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制作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三人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2.2025年9月6日,由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视频监控照片三张(证明你三人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3.2025年9月6日,由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4.2025年9月6日,由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福清市镜洋镇关于一级水源保护地违法线索移交的函》一份(证明你在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的事实); 5.2025年9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等32个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节选复印件一份和《镜洋镇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复印件一份(证明乌江水库库区水域位于乌江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 6.2025年9月6日,由我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四名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游泳活动。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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