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福清法院发布第三期限制消费令

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3 15: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3937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苏晓强
被执行人苏晓强,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渔溪镇上张村林泉下苏厝18-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0709××××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yemghkyqr38429.jpg

myemghkyqr38429.jpg

陈良銮
被执行人陈良銮,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区潭头镇岭南村岭北30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81217××××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4zfu5fh3338430.jpg

h4zfu5fh3338430.jpg

潘明媚
被执行人潘明媚,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区梅花镇梅东村梅滨路东建巷3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0427××××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mtmlrsd5ch8431.jpg

5mtmlrsd5ch8431.jpg

林良松
被执行人林良松,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区古槐镇上店村一新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12619710825××××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1hz0indtlx8432.jpg

m1hz0indtlx8432.jpg

李平芳
被执行人李平芳,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江田镇石门村太监区90号,公民身份号码: 35012219790703××××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ojl5ksswjk8433.jpg

rojl5ksswjk8433.jpg

刘秀霞
被执行人刘秀霞,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西溪路81号2幢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35210119630115××××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utdbhpj2mw8435.jpg

lutdbhpj2mw8435.jpg

陈昌云
被执行人陈昌云,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特呈坡尾村九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 44080319900711××××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cj3fh5yylb8437.jpg

fcj3fh5yylb8437.jpg

陈福养
被执行人陈福养,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特呈坡尾村九巷11号,公民身份号码: 44080319630610××××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zj1iyvhwt08438.jpg

czj1iyvhwt08438.jpg

解少杨
被执行人解少杨,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解阁村解阁庄二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0711××××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yl2whq3y8439.jpg

201yl2whq3y8439.jpg

黄金炜
被执行人黄金炜,男, 1977年11月17日出生,
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红星村15组,
身份证号码: 43100219771117 ××××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说明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责令以上人员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声明:频道所载文章、图片、数据等内容以及相关文章评论纯属个人观点和网友自行上传,并不代表本站立场。如发现有违法信息或侵权行为,请留言或直接与本站管理员联系,我们将在收到您的信息后24小时内作出删除处理。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11-1 06:49 , Processed in 0.078720 second(s), 19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