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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局公告] 最高罚5万!福清这几家店被处罚!

 
小帮 发表于 2022-10-25 17: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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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名称】
福清宏益食品有限公司食堂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宏益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公司食堂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食堂加工区现场有该公司食堂员工吴华珠及向希突在加工食品,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擅自在福清市渔溪镇八一五路592号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的情况依法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调查,福清宏益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经营场所内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月24日到期。当事人在未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依旧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2022年7月29日案发止,因当事人经营未做具体记录,当事人从2022年1月25日至案发止营业额以询问笔录及当事人提供的“宏益食堂经营情况报表”为准,据此认定本案货值金额为6327元,因当事人公司食堂是免费提供给员工进行就餐,所以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对食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并于2022年8月2日提交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并获取受理通知单,2022年8月3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501810258546。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提供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采取了改正措施,并于2022年8月3日依法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1从轻情节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

02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鑫兴隆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龙田鑫兴隆便利店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下列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盒雅吻海岛椰子卷(椰子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日,保质期:10个月);1盒雅吻香浓芝士卷(芝士味)(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日,保质期:10个月);2包艾妍手撕素小鲜肉(烧烤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保质期:9个月);3包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2022年4月16日,保质期:90天);17包双汇香辣香脆肠(生产日期:2022年3月11日,保质期:90天)。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向福清市龙江小玲食杂店购进雅吻海岛椰子卷(椰子味)与雅吻香浓芝士卷(芝士味)各3盒于店内销售,购进价格均为4.8元/盒,销售价格为6.5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从无法查证的渠道购进艾妍手撕素小鲜肉(烧烤味)与双汇香辣香脆肠(40g/包)于店内销售,其中艾妍手撕素小鲜肉(烧烤味)购进价格为0.8元/包,销售价格是1元/包;双汇香辣香脆肠(40g/包)购进价格为1.2元/包,销售价格是1.5元/包。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中共有雅吻海岛椰子卷(椰子味)1盒、雅吻香浓芝士卷(芝士味)1盒、艾妍手撕素小鲜肉(烧烤味)2包、双汇香辣香脆肠(40g/包)20包超过保质期。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均未售出,计货值金额45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双汇香辣香脆肠等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未售出,对社会未造成危害,具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扣的雅吻海岛椰子卷(椰子味)1盒、雅吻香浓芝士卷(芝士味)1盒、艾妍手撕素小鲜肉(烧烤味)2包、双汇香辣香脆肠 (40g/包) 20包;
2、处以罚款25000元。

当事人购进双汇香辣香脆肠等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03
【案件名称】
福清市阳下仁英茶叶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阳下仁英茶叶店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于当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茶叶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案茶叶4盒。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起购进4盒“正岩大红袍”茶叶在经营场所内经营,涉案“正岩大红袍”茶叶外包装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保质期等内容,至案发之日止,涉案的“正岩大红袍”茶叶还未销售出去,货值金额总计3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上述茶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的茶叶外包装标签未标注规格、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保质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4盒“正岩大红袍”茶叶;
2、处以罚款5000元。

04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镜旭尧宝贝母婴用品店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江镜旭尧宝贝母婴用品店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扣押无中文标签的“Gerber”(中文名嘉宝米粉) 3罐。

当事人于2021年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25元/罐的价格购进3罐无中文标签的“嘉宝米粉”,并以28元/罐的价格用于销售,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嘉宝米粉”全部未售出,计货值金额84元,未获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嘉宝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嘉宝米粉3罐;
2、处以罚款5000元。

05
【案件名称】
福清市江镜豆豆日用品商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江镜豆豆日用品商行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其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于当日立案调查,并扣押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奶粉5罐。

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205元/罐的价格购进6罐无中文标签的“Aptamil”奶粉(中文名:爱他美奶粉),并以220元/罐的价格用于销售,至案发之日止,涉案无中文标签的“爱他美”奶粉已售出1罐,5罐未售出,计货值金额1320元,计违法所得15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未依法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爱他美”奶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爱他美奶粉5罐;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元。

06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浩汉日用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龙田浩汉日用品店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3日从周玲玲处以86元/瓶价格购进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AUVIGNON BLANC”,以84元/瓶价格购进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CABERNET MERLOT”,以88元/瓶价格购进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YRAN”,并全部以90元/瓶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从微信昵称“印尼金子猫屎咖啡”(微信号:jinhua1151064067)以100元/包价格购进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Natalie”,售价238元/包;以100元/包价格购进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JINHUA”,售价238元/包;以150元/包价格购进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BALIKING”和3包“MANDHELIN”,售价均为280元/包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3日从微信昵称“BYQ~Ken ”(微信号:K77E77N77)以40元/罐价格购进3罐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MEAGINE”,并以60元/罐价格进行销售。截止至2022年8月10日,上述商品均未售出,计货值金额 409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的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AUVIGNON BLANC”、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CABERNET MERLOT”、3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YRAN”、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Natalie”、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JINHUA”、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BALIKING”、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MANDHELIN”、3罐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MEAGINE”;
2、处以罚款5000元。 

07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郑倩婷冷饮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龙田郑倩婷冷饮店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于2022年5月1日从福建斑马酒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7元/瓶价格购进2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1664BLANC”,并以8元/瓶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5月1日从温州舒马赫商贸有限公司以6元/瓶价格购进1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FELDMANN”,并以7元/瓶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5月1日从温州舒马赫商贸有限公司以30元/瓶价格购进6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ELENE”,并以50元/瓶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6月1日温州舒马赫商贸有限公司以5元/瓶价格购进2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Coronita”,并以6元/瓶价格进行销售。于2022年8月1日从福建斑马酒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5元/瓶价格购进48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Hoegaarden”,并以6元/瓶价格售出10瓶,获利10元。截止至案发之日,计货值金额1022元,计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的48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Hoegaarden”、2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1664BLANC”、2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Coronita”、14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FELDMANN”、6瓶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SELENE”;
2、没收违法所得10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08
【案件名称】
福清市龙田美食总冻园冷冻食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福清市龙田美食总冻园冷冻食品店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从广州福熙成贸易有限公司以14.5元/包价格购进10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龙角散薄荷味”和10包“龙角散蓝莓味”,售价均为19元/包,截止至2022年8月10日,销售出4包“龙角散薄荷味”和4包“龙角散蓝莓味”,自行食用3包“龙角散薄荷味”和3包“龙角散蓝莓味”,剩下3包“龙角散薄荷味”和3包“龙角散蓝莓味”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从广州福熙成贸易有限公司以31元/包价格购进60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OLDTOWN WHITE COFFEE”,售价为37元/包,截止至2022年8月10日,售出47包,自行食用10包,剩下3包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从广州福熙成贸易有限公司以9.5元/盒价格购进20盒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五宝巧克力豆”,售价12.5元/盒,截止至2022年8月10日,售出12盒,自行食用3盒,剩下5盒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截止至案发之日,计货值金额2830元,计违法所得354元。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经研究决定:

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备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4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没收在扣的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龙角散薄荷味”、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龙角散蓝莓味”、3包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OLDTOWN WHITE COFFEE”、5盒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五宝巧克力豆”;

2、没收违法所得354元。

3、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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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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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4:59:2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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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krs | 来自福建
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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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9:01:1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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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krs | 来自福建
必须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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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09:01:3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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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krs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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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 | 来自广东
民以食为天,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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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0 00:25:5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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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就好 | 来自福建
支持食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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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22:2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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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 | 来自福建
《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大家对于证件过期可要重视起来。就是这个证件过期了,会有电话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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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10:44:4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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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卿狂 | 来自广东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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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13 14:48:35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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