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2

[政策参考]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福州出台实施细则

rockyang 发表于 2022-8-29 08:5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1276 1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印发,对福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体系进行调整和优化。

  《细则》规定,福州四城区域内(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合法建设的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商业、商务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栋(座)或者层为单位进行改建。

  《细则》要求,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可以套或间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不设收入门槛条件。

  在租金上,《细则》规定,租赁企业(运营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租金标准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来源:福州日报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1)
天工之和 | 来自福建
真正有需要的人,希望可以享受政策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还可输入 个字符
2022-8-29 10:32:58 来自手机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3-28 23:16 , Processed in 0.057722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