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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事关征迁补偿,福州出台最新实施细则!

爱吃橙 发表于 2021-12-1 09: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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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房屋征迁补偿

福州印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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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按照“简单、管用、可操作”的原则,修订版着力使政策更规范、更合理、更公平。


《细则(2021年修订版)》

整合现行所有征迁政策文件

按被征收房屋类别、过渡保障和

激励机制重新分章明确

共计八章,48条

废除不再适用的补偿条款

增加安置型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同时规定目前各区实施的

与该细则不一致的内容

一律停止执行

《细则(2021年修订版)》

修订部分补偿政策

增加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计户和补偿依据,但持有建筑许可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设的不予补偿;

将原规定按五层为0、向下一层每层递减1%、向上一层每层递增1%计算层次差价,修订为按设定的标准层(总楼层的中间层)为0;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证)登记的用途实行货币补偿,具备产权调换安置条件的可实行产权调换,按双评估方式结算调换差价。

《细则(2021年修订版)》

完善公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一是对于1998年12月1日取消福利分房前将国有直管或国有单位管理的办公用房、工业仓储用房等非住宅公房改作住宅并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使用的,明确征收时视同住宅公房进行补偿安置。该细则施行前的项目符合上述情形的,可参照执行。

二是对公租房、实行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征收补偿进行补充完善。征收公租房,依据住房保障政策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同等保障户型另行配租,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收回。征收市场租赁行为的国有房产,终止租赁关系收回房产,对承租人给予搬家费、装修费、停产停业损失、提前搬迁奖励补偿。

三是对已享受过住房保障政策的公房承租人的补偿进行了修订,原则上应退出承租的公房,租(住)户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确无他处住房的,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应房源给承租人继续承租。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新媒体编辑 周桃茂

监制 管慧 林亦敏


福州晚报新媒体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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