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0

福清龙田一男子无证醉驾两轮车 两次获刑太不值

地瓜君 发表于 2018-9-23 20:5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5076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遵章守纪,行车顺利;滴酒不沾,一路平安”,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行车安全的标语。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知法犯法,违反交通规则,这种行为不仅自己需要负相应的责任,还有可能会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健康,实在是损人不利己。
2016年4月16日中午,何某在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助力车到达龙田镇某村。在与朋友畅谈期间,何某又再次饮酒。当日20时许,何某驾驶该助力车准备返回家中,行经龙田镇龙前路某路段,由左侧向右横穿马路时与同向右侧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差点发生碰撞。事后车主报警,何某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何某带回调查,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检测,何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55.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后经福清法院审理,何某于2016年7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今年1月份,刑满释放不久的何某再次因危险驾驶被起诉至法院。原来在2016年11月13日18时许,何某在江镜镇某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前往我市某派出所办事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何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44.45mg/100ml。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判决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又犯危险驾驶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判处何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摩托车、汽车以及经鉴定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范围。不少群众不了解摩托车也在醉酒驾驶的处罚范围,因而怀有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摩托车,这是对他人和自身的安危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举杯当歌颜欢笑,醉酒行车泪两行。提请广大群众要有良好的交通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5-21 01:34 , Processed in 0.195726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