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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3 20: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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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4年11月14日、18日、19日,银行与化纤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并向化纤公司发放三笔借款共计140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年利率、逾期罚息、复利等事项。借款到期后,化纤公司未按约还款,银行因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化纤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郑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作为郑某配偶的林某,对郑某所负担保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纤公司借款和郑某保证担保的事实,并依法判决化纤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金14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和罚息;郑某对上述借款本息及赔偿款项,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4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银行主张林某作为郑某的配偶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林某并未在案涉保证合同上签名,没有与郑某共同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意;银行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郑某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故郑某承担的案涉担保债务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银行主张要求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此,若要求林某与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如果出现担保合同属于有偿担保的情况,则应审慎分析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加以判断。  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对于如何界定婚内个人债务的标准依然模糊,对于夫妻一方担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到担保合同的特殊性,考虑到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比如夫妻一方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非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既然享受了借款带来的利益,自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而该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及其配偶均未从该保证之债中获益,也不存在从该债务中获益的可能性。由此,该单务合同形成之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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