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0591-39010577 / 85236228
快捷导航
  • 1

睡觉时,手机不能放床头?……这些答案得弄清楚

艾草1006 发表于 2020-9-27 09: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9003 0

请登录查看大图。42+万用户选择下载看福清App享受全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x
要说你和谁最亲,大概没有人比得上手机了!晚上临睡前最后一眼看它,早晨起床第一眼看它,一有空闲时间陪玩的还是它。
而在手机依赖程度如此之高的现在,让大家最担心的,应该就是手机辐射问题:“睡觉时,手机不能放在枕边,容易有辐射”、“手机电量低时,辐射会增大”、“边充电边用手机,辐射更大”……
那这些说法究竟真假如何呢?今天就来好好剖析一下~
1
辐射,有电离和非电离之分
一说到辐射,很多人就不自觉地害怕,其实根据能量的高低及对生物体的影响,我们又把辐射分为电离辐射和非电离辐射两大类,而这二者的区别可大着呢:
1
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包括宇宙射线、X射线和来自放射性物质的辐射 。
比如我们医学中常用的X光机、CT、骨扫描、放疗加速器,以及机场、车站的安检设备 ,都属于电离辐射。
不过,只有长期大剂量接触 电离辐射,也就是当辐射强度足够大、照射时间足够长,才会产生危害 。而通常的医学体检、车站安检等都是严格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的 ,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不用担心。
2
非电离辐射
日常生活接触的多为非电离辐射,如红外线、可见光、无线电波、微波 等等。
像手机、WIFI、微波炉、电视、电脑 等发出的都是非电离辐射。
这类辐射所传导的能量很小,几乎可以忽略,对人体无害 ,比太阳光中的辐射还安全。既然我们可以在阳光下进行适量活动,那这点非电离辐射何需如此惧怕呢?
既然手机辐射是非电离辐射,为什么又被世卫组织划为致癌物?
2
手机辐射真的致癌吗?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明确证据表明手机辐射可以致癌。而且世卫组织只是将手机辐射列为“2B类致癌物 ”。
2B类致癌物即可能有因果关系,但证据不充分 。同属2B类的致癌物还有我们熟悉的红肉(猪肉、牛肉、羊肉等),但我们还是在吃,只是要把握好量。
但即使不致癌,这也不能成为你没日没夜玩手机的理由。
1
沉迷手机伤害多
与其担心手机的致癌性,不如看看长期玩手机,对眼睛、颈椎等造成的伤害:
①视力下降 :手机中的蓝光具有极高能量,它可以穿透晶状体直达视网膜。长时间使用手机,会出现视疲劳、视网膜受损等 ,导致视力下降,诱发近视 。
②颈椎病 :长时间保持低头的姿势玩手机,会对颈椎以及背部肌肉会造成一定的损伤,诱发颈椎病 。
③导致生物钟紊乱 :很多人都有睡前玩手机的习惯,一玩就上瘾,不仅延迟了睡眠时间,还不容易入睡。该休息时不休息,长期睡眠不足会导致内分泌紊乱,器官负担加重 。
因此,睡觉前最好把手机放在触手不及的位置,避免不自觉地拿起来玩,耽误睡眠。
3
电量低时、信号差时
手机辐射增大?
除了致癌问题,还有一些关于辐射的误会:
1
手机辐射与信号强弱有关,与电量无关
手机无论在通话还是待机,都会向距其最近的移动通信基站发射电磁波信号。而基站会根据手机信号的强弱,来发出指令让手机调整辐射强弱。
也就是说,在信号强时 ,手机就认为它距离基站的位置近,这时,手机就会降低发射功率 ;在信号弱时 ,手机就认为它距离基站信号远,为了保证良好的通话就会发射出更大的功率 。
不过大家可以放心,即使信号弱到一定程度,即使手机发射功率提高了,也是符合国家规定或国际通用的行业规范的,否则工信部不会允许销售。
所以,无论手机电量剩余多少、是不是在充电,都与辐射大小无关 。
手机充电时的安全问题
①用厂商配套的充电器(线)充电;
②不要在高温环境下充电;
③不要边充电边玩手机或者进行负荷较大的操作,容易使手机过热而爆炸。
2
手机发热不代表辐射大
很多人打电话时间长了,觉得耳朵和手机都热热的,觉得这就是手机辐射导致的。
其实手机发热,是连续工作的听筒、话筒、电池、电路板以及任何一个需要散热的元件所致 ,与辐射无关 。
3
减少手机辐射的小建议
① 选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的手机,手机上有国家SAR(电磁波吸收比值)标准和进网许可证 。
② 拨通电话时, 稍等2~3秒钟再通话 :实验显示,在电话已播出但尚未接通时辐射最大,是待机时的3倍左右,因此当接通电话时,最好等待2-3秒后再进行通话。
③不要在电梯中使用 :由于电梯四周是金属材质,会产生辐射反射,形成一个辐射合流,也就是说,电梯中的辐射相对更强,但一般也不用过于担忧。
来源:BTV我是大医生官微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健康广东

看福清——服务全球福清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全部回复(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手机访问|手机App|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于我们

© 2024 FQLOOK.cn|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福清市互联网示范企业|福清市IP访问量前三企业

闽工商网备第350181100079485号|闽B2-20190853|闽公网安备35018102000007号 |闽ICP备07503243号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电话:0591-39010577(转8号按键)

GMT+8, 2024-3-29 23:32 , Processed in 0.054647 second(s), 13 queries ,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