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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80后男子为追债 非法拘禁债务人获刑

扁肉姐姐 发表于 2018-9-23 19: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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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6日电(林芳 林怡佳)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福清一80后男子为索要自己的欠款,竟非法拘禁债务人并用镀锌管对其殴打,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福建福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件。
据了解,80后小青年林某曾借款给郭某,后郭某尚欠部分款项未归还,林某多次向郭某催讨未果。2015年1月24日16时许,林某为再次催讨钱款,经与郭某电话联系后,驾驶小车在福清市高山镇某银行附近接到郭某,后往福清市三山镇方向行驶。至三山镇某路边一小树林处,林某下车与郭某交涉,期间,为方便控制郭某,林某要求郭某解开皮带,将外裤脱至膝盖处,又与同行人员陈某(另案处理)用镀锌管及拳脚殴打郭某,并逼迫郭某写下借条后放行,前后时间持续约二十余分钟。
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郭某前胸部、背部、腰部及四肢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并其左侧第10肋骨骨折,伤情属轻微伤。
2016年11月21日,林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林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林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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