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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

番薯娃 发表于 2018-9-23 18: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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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处是我们的家
是草原湖畔,还是城市中的钢铁森林……其实无论你是谁、你在哪我们都有一个共同家园——地球保护地球环境也是每个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福清法院如何敲响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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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宣判被告单位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余某、宋某污染环境一案,判决……”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林小华法槌的敲响,福清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也正式出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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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放废水污染环境2017年3月至6月,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为谋取公司利益,在位于该公司的西侧厂房内,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摩托车刹车蹄块生产线中设置表面处理工序进行试生产。2017年6月6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宋某经请示余某后,组织工人对表面处理设施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三通管排入设施旁的雨水沟中,最终排入外环境。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雨水沟内以及清洗桶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报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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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福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雨水沟中废水的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总铬最高排放浓度为86.2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6.2倍;六价铬最高排放浓度为62.3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11.5倍。2017年7月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企业及其负责人获刑。上述事实,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某和余某、宋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工艺流程图,水质采样记录,福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福清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公司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及行政罚款收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及余某、宋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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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审理认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的有害物质,其排放量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余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视情节可以予以从轻处罚余某、宋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均具有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能预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又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余某、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单位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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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宣判不单是要让污染者依法承担破坏环境的责任更希望通过此次司法实践让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能以主人翁的姿态关注环境问题,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守护属于我们所有人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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