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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我该不该必须付医药费?(已答复)

正派 发表于 2020-5-6 20:0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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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我开机动车绿灯跟着前车一道从东向西正常左转,对方老年人骑自行车在十字路口南侧逆向从东向西直行,在路中间碰上,碰上前有一段路我处于视线盲区,我车受损,对方受伤,交警来后判定我主责、对方次责,保险公司说按7、3分担的,这我没异议,联系120,与交警一道送医治疗,入院手续对方家人办理,请护工阿姨对方家人要求我垫付阿姨费(护工阿姨对方家人请的)我付了押金若干,也买了礼品送伤者,安顿好后我把车送厂维修,附后几天双方互报了大概的手术等治疗费、车辆维修费,期间对方因原有病因无法按原定时间手术,医院给对方进行了治疗调节以符合术前要求,手术延后了一个星期进行。

我车子维修费按保险公司要求出店前我全额付掉拿了发票,对方几次提出要求我支付医院治疗期间的大部分费用,期间我联系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让保险公司支付了10000元的交强险先行垫付费,前几天出院了,我正好在办重要事情,希望对方先把治疗费用垫付着到时大家一块拿着票据去保险公司结算,回来后将护工阿姨费全额结清拿了发票(收款收据),结果护工阿姨要我去结医院费用,似乎对方家人没付清钱伤者先出院了也没拿出院小结等材料,对方家人约我过几天一道去医院商量如何处理,我想无非是费用分摊的事。

我问了周围同事、亲朋,伤者的治疗等费用并不是按总额来分担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和医保范围内的标准来分担的,需要扣除伤者原有病的治疗和医保自理部分、超规定标准部分,网上也查到有个国家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处置原则和认定有表述印证。

在此请教法律专家,在我主责、对方次责,我全额垫付车辆维修费、护工阿姨费用,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的前提下,法律有没有规定我在对方出院时必须支付对方部分医疗等费用?对伤者的治疗及费用是不是按照国家卫生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来执行的?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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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烘律师 | 来自福建
一、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经双方同意可由办案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双方自行协商理赔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由受伤一方向法院起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受伤方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计算赔偿金额,你方在应诉时可就用药对症性及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对赔偿项目的合法性提出反驳意见,对用药不在医保目录范围之内及赔偿项目的合法性等,保险公司也会提出相应的扣除意见。三、既然对相关费用的支付双方有较大争议,可提交法院审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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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6 23:15:47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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