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福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为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60号)精神,在全市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通过政府支持,引导城乡居民投保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有效化解意外伤害的风险,为实现“幸福福清”提供有力保障。
(二)自愿参加。本着“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互助原则,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我市以前开展的“新农合”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极大减轻了农民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负担,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同。
(三)多方参与。政府部门、村级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城乡居民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保险公司、居民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会综合保障能力。
(四)统一投保。我市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统一由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承保,承保公司对全市城乡居民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赔付标准,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广更全面,保险费用更趋合理。
二、保险范围
(一)参保对象
凡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均可作为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参保对象。
(二)责任范围
1、.意外伤害死亡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参保人员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参保人员遭受意外伤害,在医保定点医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偿范围的,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按约定补偿。
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入住医保定点医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补偿范围的,对于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按照承保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三、投保方式、保险费、保险金额
(一)投保方式
我市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社区)提供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向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进行投保,经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确认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二)保费收取及保险生效
保费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费时一起交给收费员,由村(社区)统一交给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以村(社区)为单位出具保费发票。补充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期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一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保费标准
1.、保险费每人每年30元,逐年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合对象中民政计生等免费对象,如愿意参保,由参合人员自行缴费,市财政不给予任何配套补助。
(四)保险金额及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情况,明确我市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年保险金额5.28万元,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补偿标准如下: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全年 封顶线 | 意外住院医疗 | 12000元 |
| 意外住院日补贴 | 补贴60元/日,最高补贴180天,全年封顶线10800元 |
| 意外伤害死亡 | 30000元 |
四、赔付方式
参合居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向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报案,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给予赔付。
五、职责分工
(一)镇(街)、村(社区)。镇(街)、村(社区)应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办理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宣传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重要意义,发现、推广典型经验;发生赔案时,应配合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对意外伤害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协助参保人员按合同要求收集相关资料,提交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审核,直到索赔兑现。
(二)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负责做好全市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和理赔工作,定期分析事故原因,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建立信息数据库。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城乡居民补充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辖区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镇(街)、村(社区)和人保财险福清支公司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