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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2012年福州市中招加分等政策

起家粿爷爷 发表于 2018-9-23 14: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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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学:
为做好2012年中考中招工作,现将中考中招加分照顾规定及相应的材料要求、审核办法通知如下:
一、照顾规定
(一)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1.港、澳、台同胞、当地驻军子女、市级(指设区市,下同)以上的劳模子女、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和具备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
2.初中阶段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3.初中阶段被评为省、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或三好生。
(二)享受加3分照顾
1.初中阶段获省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一、二、三等奖或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一等奖的考生;
2.初中阶段参加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获奖者;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以上举办的正式文艺(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比赛和美术、书法现场比赛个人一等奖获得者;
3.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个人第二至第五名或集体第二、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仅限短、中长跑(含跨栏)、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三级跳远、撑杆跳、举重、武术、游泳、体操、篮球、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等18项,下同];
4.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
5.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
(三)享受加5分照顾
1.初中阶段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获全国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2.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的单项竞赛个人第一名的队员或集体第一名的主力队员或2011年1月18日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必须提供二级运动员证书和参加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赛事获奖证书,仅限18项)的考生。
(四)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政联〔2011〕7号)精神,享受中招政策性加分照顾的对象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其中:
1.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享受15分照顾。
(五)其它照顾
1.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享受10分照顾。
2.烈士子女,享受20分照顾。
3.台商子女考生享受10分照顾。
4.台湾户籍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福州二中台生班,享受10分照顾。
5.少数民族考生在城区学校就读的,享受3分照顾;在农村学校就读的,享受5分照顾;普高批第一志愿报民族中学或普通中学民族班的,享受15分照顾。
6.初中阶段被评为设区市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的考生,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7.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学历教育的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含幼儿园但不含党校、军事院校)教师(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的子女,报考师范类五年制高职享受3分照顾。
(六)照顾加分说明
1.比赛或竞赛项目均应是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及联办的,并在初中阶段取得的;
2.往届生不享受政策照顾;
3.凡按政策享受多项照顾加分的考生,其照顾加分不能累加,只能享受其中最高的一项,享受加分照顾的考生不再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
(七)根据《福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管理处罚规定》,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等手段取得中招照顾加分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下一年度全市统一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
二、《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办理审核程序
1.考生在学校领取《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网下载(网址:www.fzedu.gov.cn/zzb)。
2.考生或家长携带经学校盖印的《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于5月7 -11日到相关部门办理证明手续。到教育局开具证明时,一律由学校汇总后统一办理。
3.5月14-18日,学校首先通过中招网中招管理系统录入、提交考生“注意录取”信息(即附件中的表一、二、三)并在中招管理系统上直接打印花名册,然后携带相关材料(指与照顾加分有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或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以及少数民族学生还应随带户口簿),市区学校到市中招办审核,县(市)属学校到县(市)中招办审核。
4.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注意录取”审核工作全部由报考地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证明材料由家长交到计生部门,不需要学校录入或提交);市区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福州市计生委审核后直接提供给市中招办;县(市)属学校“注意录取”名单由县(市)计生局审核后提供给当地中招办,最后由市中招办汇总、导入中招管理系统并公示。
5.逾期和证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6.负责在《申请表》上签字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审批人负有领导责任。
三、各种证明材料及办理要求: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获得:
(1)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属学校送市教育局德育处、团委审核签章;县(市、区)属学校送县(市、区)教育局德育科、团委审核签章。
(2)初中阶段获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科技创新项目(不含实践活动和科幻画)或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一等奖的考生,初中阶段省级电脑机器人竞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中教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中教科审核签章。
(3)参加全国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文艺比赛(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集体一等奖和个人项目前三名获奖者;2011年1月18日前获市级以上举办的正式文艺(仅限声乐、器乐、舞蹈等三项)比赛和美术、书法现场比赛个人一等奖获得者;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主办的运动会(含中学生运动会)以及省级主办单项竞赛符合加分项目的考生及2011年1月18日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指中招实施细则规定的18项)的考生,携带有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市区学校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审核签章;县(市)属学校送县(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审核签章。
2.根据省教育厅、省民宗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文(闽教学【2010】18号)要求,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少数民族考生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到市、县(市)区教育局中教处(科)核实盖章。照顾分值根据中招细则规定,由教育局中教处(科)根据考生就读学校、考生号进行界定。根据省级文件要求,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指定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对考生的民族成份、户籍信息和照顾特征类别进行审核、确认工作。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3.省、设区市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子女提供《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证书、个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由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盖章。
4.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由公安、司法、人事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警因公牺牲或伤残证明,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福州市公安局(人事训练处)或省监狱管理局核实盖章。
5. 烈士子女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烈属证明,到福州市民政局(优抚安置处)核实盖章。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含全国、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子女提供相应证书和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到福州市总工会(劳模办)核实盖章。
7.港澳同胞携带本人照片1寸一张、港澳居民身份证和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港澳事务处核实盖章。
8.台籍考生、台湾同胞及台商子女由福州市台办出具证明。台籍考生需提供福州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可证明为台湾省籍的有效材料到市台办联络交流处签章;台湾同胞需提供台胞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台办联络交流处签章;台商子女需提供企业报告、营业执照(股东协议书)或聘书、台商及子女台胞证、台湾户籍证、暂住证等材料(省内外地台商需提供企业所在地台办证明)到市台办经济处签章。
9.残疾学生携带残疾人证或指定医院体检证明,到县(市)区残联出具证明。
10.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含幼儿园但不含党校、军事院校)教师(含农村离、退休的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学校在册在编的管理干部)的子女,由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院校出具证明。
11.户口在本市的归侨学生、华侨(华人)、归侨子女,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外侨办出具证明。考生应准备材料:(1)中国驻华侨所在国使领馆对华侨身份的公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果华侨本人回来,只要持其住在国的有效居留证和护照,可以不需要使领馆的公证书)。(2)华侨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满5年(住满30个月)、长期居留满2年(住满18个月)的依据(可以是复印件)。如护照,2007年5月前在国外生活的书面依据等。(3)华侨与考生的有效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如,国内亲属(出生)公证书或户籍证明等。(4)考生户口或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归侨的相关档案依据及其复印件。如,国外出生证,回国时的旧护照,原旅居国的其他证件;个人人事档案复印件(需加盖复印单位公章);落实侨务政策通知书复印件;户籍原始档案复印件(加盖派出所公章)或派出所与街道(乡镇)联合出具的证明等。
12. 军人子女审核办法
(1)当地驻军(现役军人)子女由当地驻军部队出具证明。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因公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提供福建省优抚对象优抚补助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由县(市)区民政局核实盖章。
(3)其他享受加分照顾的军人子女,提供由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作战部队的命令或从事相应岗位的证明、奖励证书以及考生户口簿,到福州市双拥办审核盖章。
13.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绝育家庭女儿“注意录取”审核办法:
(1)材料:
报考地在五区的考生填写五区表格,报考地在七县(市)的考生填写七县(市)表格。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考生,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属流动人口的按照流动人口程序办理。户籍和报考地均在五区,但属于不同区的考生,不属于流动人口范围,填写五区表格,在户籍地审核后即可交给户籍地人口计生局。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结婚证原件(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父母一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证明及2份复印件。
二女绝育家庭女儿身份证明材料指: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证明)、所在乡镇计生办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流动人口考生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持父母《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暂住证》(办理时间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和户籍地县级计生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或二女户父母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2)审核:考生或家长持《申请表》(市区考生一式三份,七县考生一式两份)和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计生办初审后交到报考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具体要求详见福州市中招网《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考加分办法补充说明》(榕人口〔2011〕29号)
附件(点击下载本通知及附件表格):

1.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一):供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项目的考生填写
2.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二):供警察、劳模等子女和残疾考生填写
3.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三):供港澳台及华侨类考生填写
4.中招“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四):供军人子女类考生填写
5.福州市区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6.福州七县(市)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考加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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