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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州:新建住宅楼项目擅自扩建 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oiduets 发表于 2019-8-12 21: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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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派人到现场对规划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并依法予以查处。

  《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该案中,建设项目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因建设单位擅自对该商品房进行扩建,不符合规划要求,故不予通过其规划条件核实,将有可能影响后续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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