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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信息] 福清洪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埔尾村建厂房

番薯娃 发表于 2018-9-23 13: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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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规地[2013]第381号
选址规划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建设单位名称为福清洪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厂房及配套,地点位于音西街道埔尾村。 2.用地情况:总征(用)地面积约132064平方米。 3.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4.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为1.0~1.5(含1.0和1.5),建筑密度为30%~35%(含30%和35%)。 5.建筑规划要求:(1)东侧临40米规划路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其中沿道路一侧种植乔木作为宽度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其余各侧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8米以上。(2)临路一侧如建围墙,应后退道路边线1米以上建通透式围栏,厂房、办公楼、阳台不得直接向道路敞开。(3)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产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不得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规划、防火安全等规定。(5)本项目建筑具体退距、间距,将根据规划总平设计的建筑高度、层数、朝向,再予以审定。 6.交通出入口方位:东侧。 7.绿化:绿地率为15%~18%(含15%和18%)。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9.市政配套要求:1)厂房机动车停车泊位按0.3-0.3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余等配套设施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2年版)标准配设停车车位。 2)应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存贮、传达室等配套设施。 10.其他要求:(1)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按规定配备人防设施;(2)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3)项目动建之前,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 。 11.办理依据:2013年9月5日《福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编号:融地工业挂牌【2013】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18120130905G053)、建设单位提供的由福州市勘测院福清分院2013年10月6日项目坐标转换范围地形图等。 12.附注:(1)本项目用地原为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地2010-010号(预申请单位:福清洪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地。(2)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13条规定,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厂房及配套; 第19条规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融规地[2013]第382号
选址规划要求如下: 1.项目概况:建设单位名称为福清洪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厂房及配套,地点位于音西街道埔尾村。 2.用地情况:总征(用)地面积约50029平方米。 3.用地性质: 工业用地(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4.用地使用强度:容积率为1.0~1.5(含1.0和1.5),建筑密度为30%~35%(含30%和35%)。 5.建筑规划要求:(1)东侧临40米规划路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其中沿道路一侧种植乔木作为宽度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其余各侧建筑红线后退用地红线8米以上。(2)临路一侧如建围墙,应后退道路边线1米以上建通透式围栏,厂房、办公楼、阳台不得直接向道路敞开。(3)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生产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不得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4)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环保、规划、防火安全等规定。(5)本项目建筑具体退距、间距,将根据规划总平设计的建筑高度、层数、朝向,再予以审定。 6.交通出入口方位:东侧。 7.绿化:绿地率为15%~18%(含15%和18%)。 8.市政设施规划要求:雨、污水排放应采用分流制,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9.市政配套要求:1)厂房机动车停车泊位按0.3-0.3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余等配套设施按《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2年版)标准配设停车车位。 2)应按规定配备垃圾收集存贮、传达室等配套设施。 10.其他要求:(1)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按规定配备人防设施;(2)本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3)项目动建之前,建设单位应按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批准 。 11.办理依据:2013年9月5日《福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编号:融地工业挂牌【2013】1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5018120130905G050)、建设单位提供的由福州市勘测院福清分院2013年10月6日项目坐标转换范围地形图等。 12.附注:(1)本项目用地原为福清市土地发展中心工业储备地2010-015号(预申请单位:福清洪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用地。(2)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第13条规定,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厂房及配套; 第19条规定,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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