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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8版:卷七 渔业 / 第四章 渔业捕捞

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1 11: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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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渔业管理

清朝、民国时期,福清渔业仅为农业的副业,没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共和国成立后,渔业列入国家计划,在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发挥各企事业单位的职能,下达计划任务,进行技术指导,统一产、供、销等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渔业由国家计划经济转变为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全面推广承包经营,逐步放开水产品市场,渔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一节 机 构

一、行政机构

县水产局是县人民政府的水产业主管部门。其前身是1950年县建设科下属的水产组。1956年4月县人委会成立水产科,1959年11月改为县水产局,1963年6月又改为县水产科,1964年9月再改为水产局。1968年6月设立县革命委员会生产组水产办。1971年12月恢复成立县革委会水产局。1980年12月13日,改县革委会水产局为县水产局。

1988年有干部10名,下设办公室、生产股。

二、临时性行政管理机构

蛏苗产销管理委员会 1960~1967年设福清地区蛏苗产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闽侯专员公署。成员由产销区有关领导组成,主要负责福清蛏苗产销计划平衡、调配、定级及产销管理工作。1960~1980年改为福清县蛏苗产销管委会,隶属县革委会,负责县内蛏苗产销管理。1982年以后,因水产品市场放开,蛏苗不作计划调配,该机构消失。

县转场生产指挥部 1959年开始,为适应外海渔业机帆船转场生产需要,县成立渔业转场生产指挥部,由县委海防部、县水产局、水产供销公司、县防疫站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转场生产渔船组织领导、渔情预报、产品购销、后勤保障等工作。1985年后,受资源衰退影响,外海转场生产亏损,渔船大量变卖,转场生产随之停止,该临时机构亦消失。

县落实“两滩”政策领导小组 1984年1月成立,下设办公室。其工作任务为:根据省委、省府落实滩涂使用权的有关政策,对全县沿海滩涂的使用权进行定界发证。全县共定乡(镇)滩涂界线52条、村级界线196条,滩涂使用权证发到村级。是年年底,滩涂定权发证工作完成后,机构即撤销。

县对虾购销管理指挥部 为执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对虾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出口的管理,于1986年7月成立。每年工作时间约4个月。由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农委、水产、计委、物委、工商、税务、外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参加。沿海养对虾的乡镇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

三、事业单位

县水产技术推广站 1956年4月成立,隶属于县水产局,是推广水产科学技术,组织培训渔业技术骨干,普及水产科学知识,加快水产发展的科技机构。1988年科技干部16名,其中中级技术职称7名,初级技术职称9名。建站30多年来,在推广海带、紫菜、对虾、特种水产品等新品种养殖,贝苗海区增殖,垦区育苗,家鱼人工孵化,对虾育苗,海洋渔业机帆化,渔具、渔法改革推广,建设鱼虾商品基地等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蛏苗平畦预报、花蛤土池育苗两个项目获国家科技推广奖。

县渔政站 系对全县渔业水域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于1979年9月成立。1988年编制1人,配备2名渔政员。1985年7月,经县人民政府和省渔政管理处批准,海口、城头、龙田、江镜、港头、三山、高山、东瀚、沙埔、江阴等10个乡镇成立乡镇渔政站。至1988年,乡一级渔政员31名,其中专职19名,兼职12名。建站以来,县、乡渔政机构在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渔业许可证制度,执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查禁违法违规作业以及打击海上水产品走私活动,做了大量工作。标志着渔业管理工作进入“以法治渔、以法兴渔”的新时期。

县渔业经营管理站 于1958年成立。1988年,有人员3名。围绕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题调查工作。

四、企业单位

县水产供销公司 系1956年1月创办的全民所有制水产供销企业,主营水产品购销、渔需渔资供应,兼营水产品冷冻、加工等业务。公司地址设在福清融城镇东门路。年购销总额达800万元。公司设人秘、财计、业务3个股,下辖东瀚、高山、沙埔、三山、龙田、海口、渔溪、江阴、桥尾、城关10个水产购销站以及水产冷冻厂(在海口镇)、水产综合厂、水产经营部等。1988年,在职员工355名。

县水产养殖公司 创办于1986年2月,属全民所有制水产经营、服务型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1988年,有员工13名。主营对虾基地生产、购销、加工、销售,兼营名、特、优海产品。公司地址设在福清融城镇田墘路49号。自创办以来,共投入资金750万元,已建成投产的有对虾基地5000亩和350吨对虾冷冻厂1座。公司下属的对虾冷冻厂,位于音西村桔围,于1987年5月投建,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1988年,有员工22名。主营对虾加工、出口,兼营海珍品。总投资342万元,冷藏库容350吨,其中冰库150吨,单班日急冻6.4吨,日制冰10吨。厂区总面积8670平方米。

县海带养殖场 创办于1955年,翌年引进北方海带养殖成功,属全民所有制水产养殖企业。主营海带、紫菜的养殖、加工。1988年有员工123名。场址设于福清县高山镇。下属7个生产队,其中海带6个、紫菜1个,分布于东瀚、高山、沙埔3个乡镇沿海。1988年经营海带311亩、紫菜80亩,产海带379吨,亩均产1.2吨,产紫菜20吨,亩均250公斤,总产值42万元。

县贝类养殖场 1958年办场,以养殖蛏、蛤、蛎等滩涂贝类为主,属全民所有制水产养殖企业。70年代初,发展紫菜养殖,最高时面积达220亩。引进日本链带式紫菜饼加工机械一套,日产250公斤。后由于贝藻养殖海区被周围村民使用,场养殖区面积从600亩减少到170亩。1988年只养殖花蛤110亩,兼营紫菜育苗和加工,年产花蛤400吨。1988年有员工62名,场址设在港头乡港头村。

县水产综合场 前身为北垞对虾养殖场,创办于1980年3月。是根据省水产厅、福清县水产局与日本新生交易株式会社签订的一项对虾补偿贸易合同而建立的。从办场起至1983年9月合同终止期间,生产日本对虾5.6吨、长毛对虾2吨,出口活虾4.55吨,换汇1800万日元。1985年,原虾池实行分家经营,并改名为水产综合场。有育苗池1000平方米和50吨冷库1座、堤外虾池250亩,员工13名。场址在高山镇北垞。

县渔业机械厂 创办于1978年,厂址海口镇琯下尾,占地10亩。主要生产设施有机修车间1座、仓库1座、船坞2口。为县水产局下属集体企业。1985年后,因业务少,经营亏损等原因,生产处于断续状况,1988年已停产整顿。

第二节 劳动力

1952年统计,全县渔业劳动力有16660人,其中海洋捕捞2055人,海水养殖14605人。

1966年起,对渔业劳动力作了分类,把从事渔业生产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2/3的称为渔业专业劳动力;从事渔业生产时间占全年劳动时间1/4以上,不足2/3的称为渔农兼业劳动力;不足1/4的称为农渔兼业劳动力,但不列为渔业劳动力统计。同年,全县渔业劳动力为31928人,其中渔业专业劳动力9672人(海洋捕捞7684人、海水养殖1890人、淡水养殖98人),渔农兼业劳动力22256人(海洋捕捞1202人、海水养殖20942人、淡水养殖112人)。

1988年,福清渔业劳动力达58297人,其中,渔业专业劳动力19429人(海洋捕捞5962人、海水养殖12895人、淡水养殖572人),渔农兼业劳动力38868人(海洋捕捞4890人、海水养殖33587人、淡水养殖391人)。渔业劳动力超万人以上的有龙田、江阴2个乡镇,5000人以上的有三山、东瀚、沙埔、新厝、高山等5个乡镇。此外,全县农村还有从事渔业的劳动力8338人。

随着渔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渔村出现联合体、专业户等新经济组织,19.83年起,国家对渔业经济成份、经济实体及其劳动力状况的统计又注入新内容。1988年,21个乡镇中,渔农兼业乡镇10个,有渔业村38个,渔农兼业村56个,渔业经济实体774个、劳动力3999人,乡村办渔场(养殖场)19个,渔业户29645户,其中专业户3219户。

第三节 经营体制

一、养殖经营体制

民国以前,由于生产力低下,养殖业为从属农业的副业,由一家一户农民经营,形不成规模。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成立渔业管理机构,在渔区相继组织互助组、合作社、高级社、渔业专业队、渔业大队等。1954~1979年,养殖业基本处于村民集体经营状况。由生产队(相当于村民小组)统一经营种植业和养殖业,统一投资,统一投劳,评工记分,按劳分配。重点渔区的大队(相当于村一级)组织养殖专业队,或几个大队联办养殖专业队(场)。东营大队养殖专业队,港头的东光、五星、西辉3个大队联办的港头海产专业队等,均属此类型。这些养殖专业队(场)的养殖生产收入,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留足生产成本、折旧和“三金”后所得的纯收入,按一定的比例上缴给所属的大队,余下部分由专业队(场)内部按劳分配。这种养殖专业队(场),对于合理利用滩涂、水面资源,开展养殖设施基本建设,发展养殖生产,增加村一级集体收入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980年以后,福清县渔区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出现了多种经营成份、多种承包形式的养殖经济实体。由于养殖业类似农业中的种植业,因此家庭养殖业和股份制养殖实体成为全县养殖业的主体。据1988年对全县重点养殖区的龙田镇东营村、三山乡前薛村、高山镇玉楼村、沙埔乡赤礁村、东瀚乡莲峰村、城头乡城头村以及江阴乡莆头村等7个村的调查,从事养殖业的单位共4978个,总投劳力9061人,养殖总收入1115万元、纯收入692.5万元。其中家庭经营单位4072个、村集体经营4个、股份联合体864个、劳动联合体14个、劳资联合体23个、跨地区联合体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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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捞经营体制

民国以前,福清海洋渔业落后,船小网破,由渔民个体经营或船主雇工经营。共和国建立后,随着1956年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福清海洋渔业走上集体化道路。渔业互助组、渔业生产队、渔业大队、渔业专业队相继出现。由集体统一投资造船置网,统一付出生产成本和费用,统一处理鱼货,统一掌握收入分配。水产品除自食外,绝大部分交售给国营水产供销部门,专业渔民由国家供应商品粮。

60年代初,渔业队对所属渔船实行“四定一奖赔”,即定产、定值、定成本、定折旧,超产奖、减产赔,对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起一定的作用。“文化大革命”时期,受“左”的错误影响,强调“一大二公”,相当一部分渔区实行大队核算,出现瞒产私分,集体经营亏损,渔业队负债累累,濒于解体。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后,普遍实行“以船核算”的生产责任制,渔民向渔业队缴纳“三金”,或把船网工具折价转让渔民联合体经营。此后,随着渔业生产发展,社会对水产品总需求的增加,水产品市场开放,价格上涨,渔民纷纷合股集资,实行股份制经营。国家供应的专业渔民商品粮亦停止。海洋渔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主要是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下,进行以股份制为主体的商品性生产。1988年,全县海洋捕捞1000多个作业单位,全部实行股份制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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