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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志1988版:卷五 林业 / 第三章 植树造林

八月丶未央 发表于 2019-2-20 15: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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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一节 采种育苗

一、采种

福清县采种始于1953年,时山仔尾国营苗圃工人到山区采集马尾松球果,采纯种103公斤。1963年,在自采自育方针指导下,各公社发动群众上山采种,参加采种人数722人,还组成71个采种远征队,到建瓯、永安、莆田及福州市的鼓山、仓山等地采种,共采种12.5吨。1970年采种最多,采纯种25吨,除供本县自用外,还出售给浙江省马尾松、黑松种15吨。1953~1985年共采各种种籽343.3吨。其中1978~1985年调出89.7吨,1975~1985调进48.8吨。1988年林木种子采购量6.25吨。调进种子时引进26种新品种。种植效果好的有黑松、木麻黄、桃茶、龙眼茶、湿地松、火炬松、大叶桉、柠檬桉等8种。种子经营形式:国营单位自采自育;群众采种除自用外,余下林业局收购,分配给乡(公社)育苗。50年代种子无偿供应育苗单位,60年代改为有偿供给,1980年后市场上出现自由买卖种子。

二、育苗

共和国成立后,育苗形式有国营、集体、个体三种。

国营育苗 1951年县办国营山仔尾苗圃,育苗37亩。1958年三山地区又办国营苗圃,1960年在龙田前林再办一个国营苗圃(1962年撤销)。计经营山地180亩,育苗最多的年份为1964年,育苗363亩。1951~1969年(缺1959、1960、1965年数字)共育各种苗木5559亩。

集体育苗 1953年群众开始育苗。1958年“公社化”后,社、队组织林业专业队,大办林场,社社集体育苗。江阴公社队队(大队)育苗。1966年育苗单位125个,其中公社14个、大队111个,育苗1996亩,是共和国成立后集体育苗最多的一年。1951~1985年(缺5年数字),集体育苗3.34万亩。育苗品种有木麻黄、杉木、湿地松、油茶、相思树、马尾松等36种。

个体育苗 1982年林业“三定”后,个体户开始育苗。1984年个体育苗80亩。龙田镇友谊村最高育苗年份培育各种林果苗(包括茶叶、黄花菜)250亩,产苗1250万株,推销国内除新疆、西藏、辽宁、黑龙江外的各省(自治区),年产值300万元,一般年份年产值也达100万元。

1988年,全县共有育苗面积566亩,其中当年新育苗5.36亩。实有种子园面积7000亩。

三、引进良种

50年代是见种就采,采了就育,育了就造。60年代开始选择优树采种。70年代选用优良种子。杉木种子多用洋口林场(闽侯县)良种园种子,还在灵石林场培育杉木母树林300亩,七社经营所培育湿地松母树林700亩。80年代对种子开始检疫,播种前种子都用药物消毒,防止病菌滋生。

在抓好种子质量的同时,引进26种新品种。黑松、木麻黄、湿地松、火炬松、大叶桉、柠檬桉、龙眼茶、桃茶等适宜本县栽植,属于速生丰产良种,能解决沙滩、风口大的荒山荒地、孤岛石头山造林问题。沙埔的目屿岛,东瀚的东京山,还有沙滩地,共和国成立后,曾多次造林,由于风大沙多,都没有成功。1959年由东山县引进木麻黄,1964年引进黑松,经过几年试种获得成功。80年代,沙滩、孤岛、风口大的荒山荒地栽植的黑松、木麻黄长大成林。东张香山,1975年在厝后山种植湿地松、火炬松380亩,也长大成林,1987年实测,树高平均8.9米,胸径0.14米。

第二节 造林绿化

一、造林形式

(一)人工造林

民国时期,福清县绝大部分地区没有造林,个别村庄也只限于劈杉木条插枝和买少量马尾松苗造林。共和国成立后,重视造林。

集体造林 1952~1957年,造林采取变工互助形式,共造林83422亩。1958年,造林由公社统一规划。下半年,高山公社组织12个大队1200个劳力,驻扎板坪埔35天,挖穴4200亩。1959年春,组织专业队216人营造木麻黄,成活率90%。1960年,县成立开发万宝山指挥部,社、队成立指挥所。全县12万个劳力,以军事组织形式(组成7个师,一个直属运输队,42个团,212个营,1026个连,3763个排),集中在福厦公路两侧山头、海口公社的东皋山、高山公社的南倪山、龙田公社的福庐山,七天造林10万亩。1958~1962年,全县造林41万亩。1962年,社有山地3.14万亩归公社所有,其余山地按原有大队管辖范围,无偿划归大队、生产队或自然村造林,造林后派专人或办林场管理。1963~1978年大队造林114.43万亩,生产队(或自然村)造林46.81万亩。

林场造林 1957年创办灵石林场。1958年创办七社经营所。场、所共有林业用地面积4.56万亩。1957~1982年,国家投资177.66万元,造林4.39万亩。其中用材林3.52万亩、防护林1343亩、特种用途林212亩、经济林661亩。

承包造林 1979年后,造林形式:一是联合体承包造林。即联合体向大队或生产队承包山地造林,收益采取一九或二八分成(即山权单位分1~2成)。1984年,全县联合体541个,造林2.8万亩。二是专业户、个体户造林。专业户向山权单位承包造林,收益除按合同缴交山权单位部分外,其余归自己所有;个体户在自留山上造林,收益归己。1984年两户造林、果5781亩。

义务造林 1950年春,县政府发出造林指示,要求每人至少种活一株树。1951年3月16日,县政府又发出关于春节造林的指示,要求各级政府、学校在清明前后,开展造林竞赛,一人种活一株。是年,全县种下马尾松和桉树53.57万株。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每年3月12日为全国植树节。自此,每逢植树节,县领导、干部、居民、学生、教师以及乡、镇干部、群众,有组织地到指定地点植树造林。1982~1987年,全县参加义务植树造林达122万人次,共造各种林木1009万株。

(二)飞机播种造林

1971年,省林业局确定齐云山、井里山、大雾山、五马山、王母山、石竹山等6个荒山作为飞机播种造林地区。设16个航标组、1504个航标桩,培训航测员25名,引航员170名。直接参加飞机播种的工作人员有解放军,省、地、县、社干部,医务人员,基干民兵等共290人。1972年1月11日飞机试航,12日开始飞播,2月13日结束。飞行76架次,航线总长5190公里,播种马尾松种籽65吨,面积46.68万亩(包括莆田、闽侯2万亩)。1984年调查,6个山头播区,只有大雾山一个区生长最好。

1988年,全县造林面积5.10万亩,零星植树10435万株。

二、营造林种

薪炭林 福清县薪炭材奇缺。民国时期和共和国成立初期,沿海一带群众连煮饭燃料都无法解决,普遍用牛粪或挖草根作燃料。县人民政府发动群众营造薪炭林,还从外地引进黑松、木麻黄新树种,解决风口大的沙滩、孤岛造林问题。至1985年,沿海山地面积14.72万亩,造林12.72万亩,占山地面积86.4%;沙滩面积5842亩,除留渔业用地外,其余4085亩都种上木麻黄。海滩围垦地种上木麻黄1.3万亩;目屿岛2600多亩石头山亦首次种上黑松;荒埔和部分田埂也都种上薪炭林。薪炭林迅速发展,缓和沿海农户燃料紧张局面。沿海东瀚从1980~1987年,燃料除自用外,每年还出卖薪炭材1000吨。沿海水土流失亦基本得到控制。1988年,全县薪炭林面积2.57万亩。

防护林 福清县地处沿海,风沙灾害严重。1959年引进木麻黄新品种,先在三山公社板坪埔栽植,获得成功。1962年,江阴公社赤厝、下堡两个大队也在沙滩上营造木麻黄,连栽两年,靠近海岸边的木麻黄无法成活。1964年,在长5公里的海岸筑堤,堤内800亩沙滩种上木麻黄,才获成功。是年东阁农场也在620亩垦区造农田防护林带500条,其中主林带3公里、副林带6公里、田间林带36公里,也获成功。从此,全县大造农田、沙滩防护林。1979年调查,全县营造农田防护林长205.66公里,面积500亩,防护面积达2.5万亩。

江阴公社赤厝、下堡两个大队,1964年种木麻黄获得成功,三年见效。流沙被林木挡住,不再向内移动,飞沙也不飞了;1973年晚稻成熟期遇上九级台风,东阁农场有林带挡风的晚稻,亩收粮242.5公斤,无林带的晚稻,亩收粮只125公斤;1977年,赤厝大队在防护林内侧空地上种西瓜15亩,年产西瓜37.5吨,价值1.13万元;下堡村(大队)造林前粮食亩产300公斤,造林后1985年亩产达425公斤。

1988年,全县防护林面积1.61万亩。

用材林 福清县缺用材林,杉木材更缺。1973年省、地林业部门帮助福清建立以杉木林为主的3个用材林基地:一以东张、一都公社为主,加上新厝、渔溪、镜洋等公社的部分大队(称基地内);二以阳下公社为主,加上宏路、上迳、新厝等公社的部分大队;三以城头公社为主,加上海口、音西、龙田等公社的部分大队(二、三称基地外)。

1973~1978年造杉木林累计6.3万亩,其中基地内造杉木林4.86万亩,造林后坚持三年抚育。国家拨补助款26.56万元。1979年组织力量对基地杉木林进行调查,发现基地外杉木林普遍生长不良,基地内杉木林部分地方由于选地不当生长亦不理想。后对基地造林进行调整,确定基地造林面积扩大10万亩。1979~1985年再造杉木林累计11.03万亩。加上基地内的阔叶林、马尾松、湿地松等用材林,1987年用材林面积8244亩。

1974年一都公社后溪大队造杉木林350亩,至1987年间伐两次,伐材957立方米,价值14.99万元,亩保留株数180~200株。

1988年,全县用材林面积9183亩。

经济林 1958年前,福清只有零星分散的油茶、油桐、乌桕等经济林。油茶品种不好,均是羊屎茶,产量低,采摘花工大,处于荒芜状态。油桐多是三年桐。1962年,全县只收购油茶籽17.7吨、油桐籽1600公斤、乌桕籽700公斤。1964年在省林业部门帮助下,建立城头公社(包括阳下、海口公社)油茶林基地、一都公社油桐林基地,面积1万亩。造林、抚育费国家给予补助。1965年,油茶造林由基地发展到全县,能适应种油茶的地方都种上油茶,品种采用闽侯县桐口油茶场的桃茶、龙眼茶良种;油桐多用三年桐。1971~1979年共产紫胶3.75吨,种胶12.8吨。1982年,全县有油茶林5.04万亩、油桐林8314亩、紫胶寄生树1131亩。1983年产油茶籽403.85吨、油桐籽42.15吨。1988年,全县油茶林实有面积3.81万亩。

1982年,一都公社在林业“三定”中规定:荒芜油茶,谁垦复,谁管理,谁收益。是年,垦复油茶4535亩。1984年,全乡产油茶17.5吨三、绿化

县城绿化 凤凰山、玉屏山、五马山、复船山、双旌山、十排山环绕融城。民国时期,除凤凰山有些相思树外,其它山头光秃秃。共和国成立后,曾多次在山上植树造林,成活率很低。1964年县组织群众,有计划地在山上造林,后全面封山,每年再行补植,至1987年,树高6米左右,每座山头都绿树成荫。

1982年建成东门街,1983年在街道两旁种上白玉兰、梧桐198株。1984年,南门街道、小桥街道拓宽,随即在街道两旁种上白玉兰、木棉110株。与此同时,还在街心公园种上榕树两株、南洋杉4株、木棉数株。至1987年树高达3米左右。

四旁绿化 县内四旁植树,一是生产队(自然村)集体营造村道林;二是社员(村民)个人在村前屋后或大队(村)划给的空隙地上植树造林。采取谁种谁有谁管护,收益归谁。1952~1985年四旁造林1452万株。

庭院绿化 1976年,机关、学校、工厂开始在庭院内栽花、种草、植树造林。1986年县组织园林评选,福清一中、融城镇政府机关、华侨罐头厂、县委县府机关、九三医院、福清卫生学校、福建师大福清分校、看守所、华侨影剧院、华侨大厦、实验小学、清华糖厂等12个单位,评为花园式单位。福清一中、县府大院、九三医院、福清卫校等获省绿化红旗单位。

第三节 育林

一、幼林抚育

1964年后,福清相继建立油料林、用材林基地,要求新造林必须抚育3年。50年代后期至1987年,计抚育杉木林33万亩,油茶、油桐、紫胶林17.94万亩(以上累计的是作业面积)。

阳下公社桃洋自然村,1970年造花竹100亩,由于长期没有抚育,不仅生笋少,而且死亡率达50%。1976年采取深翻抚育,第二年就生笋,连续深翻2年,1978年一丛竹生笋30株。

一都乡的一都村,1984年造杉木1.2万亩,其中9000亩夏季进行除草松土,平均树高50~60厘米,另3000亩10月才进行除草松土,树高仅10~20厘米。

一都一村民,1983年造杉木150亩,其中30亩抚育时套种黄豆,第一年平均树高1.3米,增长0.82米,第二年抚育时又套种黄豆,平均树高1.99米,增长0.87米;一都普礼一村民,造杉木18亩,由于抚育时套种黄豆过密,幼林全部被压在豆冠下,致杉木不能正常生长。

1988年,全县幼林抚育面积9700亩。

二、封山育林

1958年后,根据不同山地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封山办法。

轮换封山 城头公社南田大队,有山地1.12万亩,1961年办起林场,把山地划分为放牧区和造林区。造林区禁止人畜进山,一年开放一次,让群众割草。坚持3~5年,待山林长大后,让群众放牧牲畜。后放牧区亦改为造林区。

全封山 城关公社的五马山,是瑞亭大队的放牧场所。1964年前,五马山年年造林都无法成林。1964年瑞亭大队在五马山办林场,造林后全面封山,不让群众放牧牲畜,山头才得以绿化。

半封山 在燃料紧缺的沿海地区,造林后允许群众在林下扒草,挖草根,禁止折树枝和损害幼林,从而也能成片绿化。

封禁母树林 目的是促其天然播种。音西公社龙溪林场500亩山地,现有林1966年被破坏,余下20株马尾松大树,不让砍伐并全山进行封禁。1970~1984年山地普遍长出马尾松幼林。

由于采取不同的封山办法,50年代至1987年全县人工造林和天然播种成林实存面积56万亩。1988年,封山育林面积46.56万亩。

三、改造次生林

主要在一都和灵石林场两地进行。50年代初,两地山上多是阔叶林、竹林,次为杂、灌木林。50年代末,由于竹林大量死亡,山林遭到严重破坏,林相残缺不全。1957年,灵石办林场后,5000亩杂、灌木林地改种樟树、杉木、果树等。1973年后,一都残缺林林地改种油桐643亩、杉木2100亩、果树5790亩;部分砍伐迹地,清理时保留阔叶林。1982年一都又在矮隔山、大王山210亩林地改造次生林,砍掉病腐木、心腐木、空心木;砍掉过长伐桩及杂藤、草科、灰木科等小灌木;砍掉非目的树种,目的树种中砍掉弯曲木、分叉多顶木。亩保留株数300~400株。1986年,一都又对1.15万亩迹地更新林进行封禁,并加以改造。1988年,全县迹地更新林416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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