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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关于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10-16 07:4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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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文件(融政{2015}15号),现将有关受理公租房申请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申请人在本市七个街道工作且落户时间满2年;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32348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64696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且在本市七个街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原租住公有住房但已腾退。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含进城务工人员)
  1、申请人具有非本市七个街道居民户籍;
  2、申请人在本市七个街道工作;
  3、申请人在本市七个街道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达到3年;或申请人与企业(福清市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达到3年且在本市七个街道累计缴交养老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4、申请家庭人均收入32348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64696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
  5、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同事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本市七个街道范围内的省、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32348元以下(含)、其中单身家庭年收入上限标准放宽至2倍,即64696元以下(含),家庭总财产58万元以下(含);
  3、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七个街道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租凭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融政综{2015}6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几类特殊人员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可申请公共租凭住房保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凭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我市房产登记机构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二、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可咨询户籍(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
  特此通告
  福清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2015年7月23日
来源:福清侨乡报 作者:福清侨乡报原标题:关于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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