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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杂谈] 针对各类违建福清将采取以下程序进行查处

芋粿哥哥 发表于 2018-10-16 05: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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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工业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
  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试行)
  为保证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以下简称“两违”)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城乡规划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土地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参照《福州市城区“两违”查处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镇街巡查执法、部门督查”的工作机制。
  (一)市治违办、规划局、国土局建立督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两违”执法情况开展督查。
  (二)各镇街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作为市规划局业务下属单位,受镇街、规划局双重领导,代表市规划局行使规划执法职责;镇街国土所与市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代表市国土局行使国土执法职责。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所负责法律文书的领取、备案并配合属地镇街对“两违”进行查处。镇街自行或配合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提供统一的法律文书及技术指导,并对规划、国土执法工作进行统一监管。
  (三)镇街应整合村建、国土、城管等执法力量,配备违建巡查包村干部和协管员,成立联合巡查执法队伍。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以村居为单位确定巡查人员,明确巡查责任,分片包干开展日常巡查和管理,按本规程要求组织实施或者协助市执法部门对“两违”进行查处。
  (四)镇街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两违”开展日常巡查,一旦发现在建“两违”,必须及时组织人员依法制止并依法强制拆除(整改),坚决把“两违”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查处规程
  (一)对发现的在建“两违”实施快速查处程序
  1.对发现的正在建设的“两违”,执法人员应当场制止、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以市规划局名义,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以镇政府名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以市规划局名义,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以市国土局名义),要求当事人当天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立即报告属地镇街。接到报告后属地镇街应在2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设,镇街应立即送达或主动配合执法部门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以市规划局名义,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以镇街名义,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以市国土局名义),并在3日内组织实施拆除,15日内必须全部拆除完毕。
  2.对住宅小区在建违法建设,镇街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参照在建“两违”快速查处程序进行查处。对各住宅小区顶楼违章建设或者无法入户的“两违”,由市治违办通知供水、供电单位采取相应措施,通知房屋登记机构对其产权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二)对其他“两违”查处程序
  1.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用地批准文件违法建设的查处
  由市规划局立案查处,各镇街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代表市规划局行使执法职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市规划局根据巡查情况和群众举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并在立案后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1)认定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须依法强制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作出限期3天自行拆除决定,同时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告;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由市规划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自行拆除,仍不拆除的,市规划局申请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属地镇街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若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2)认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至10%罚款,当事人不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未经用地审批,违法占地建设的查处
  由市国土局负责查处,镇街国土所及市国土局监察大队代表市国土局行使国土执法职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市国土局根据巡查情况和群众举报,决定是否立案查处。
  (1)对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外的“两违”案件,由市国土局责令限期自行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可依法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该项行政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复议的,按诉讼或者复议后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逾期不起诉不复议的,市国土局催告当事人在5日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市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经用地审批的“两违”案件,市国土局可与规划局联合查处,具体由镇街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所(或市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联合现场勘验后,可参照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取得用地审批的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由市规划局立案,执行相关法律程序。
  (3)占用集体土地“两违”案件涉嫌犯罪的,市国土局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两违”,由属地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立案查处,可参照本规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4.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查处
  对于已形成的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若因法律障碍或涉及安全难以拆除等客观原因,根据《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由高层专项整治工作组(即市治违办)组织联合执法,由产权登记部门对违法建设业主产权进行冻结。待违法建设拆除后,由产权人向市治违办申请,市治违办应及时组织规划、住建、镇街联合现场勘察、拍照,确认拆除整改恢复至原状后予以解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两违”。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供必要的人员与经费保障。
  (二)密切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机制,密切配合,积极作为,形成“两违”查处工作合力,从根本上遏制“两违”行为。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环保、建设、消防等部门不得核发各类许可证照。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处置的,由市治违办或属地镇街告知供水、供电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对已提供的服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取消,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对于申办供水、供电服务的新增户,应持镇街出具的相关书面意见,有关单位不得为“两违”建设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维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两违”的现场秩序,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及时出警处置,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对“两违”情节严重,或者多次实施“两违”的,由市治违办函告房屋登记机构提供“两违”产权证相关信息及违建当事人身份证号(部分),在媒体公布,并记入我市征信系统。
  (三)强化问责
  1.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小区属地镇街。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
  2.对参与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或为违法建设者提供其它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开发经营权利等予以限制。
  3.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属以市规划局、国土局等部门名义进行查处所引发的违法建设诉讼案件,属地镇街应提供相关证据、法律文书等材料并安排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一起出庭应诉。若因属地镇街执法行为不当,导致案件败诉的,由属地镇街承担主要责任;若因执法部门不配合,导致案件败诉的,由执法部门承担主要责任;案件败诉率相应纳入各自绩效考评。
  5.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强化“两违”查处责任追究,加强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防范和处置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单位主要领导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进行通报追责。
  (1)镇街不巡查、不报告、不制止,造成违法建设事实(一层封顶以上,下同),发现违法建设后未及时进入查处程序、下发法律文书造成违法建设事实;形成违法建设事实后不主动查处,谎报、瞒报、拒报“两违”查处情况,在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均视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村居委负责人及相关成员对辖区内“两违”不制止或不及时向镇街报告,对“两违”查处工作不积极配合,纵容、庇护、放任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煽动群众、亲友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等,由镇街建议召开村民会议或居民会议依法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职务。
  (2)各工业区管委会及市国土、规划、水利、环保、林业、交通等部门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按照职责分工须上报处理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进入查处程序或转交其它职能部门,未按法定时限予以办结,造成违法建设事实,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3)各镇街、各级国家机关及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4)各镇街、部门收到市治违办下发的治违督办件后未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未按要求及时反馈、弄虚作假、办理质量不高,按照《福清市治违督办件办理和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融治违〔2015〕7号)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
  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营造“两违”查处工作的良好氛围,取得群众对“两违”查处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两违”曝光制度,由治违办牵头建立“两违”查处电子执法平台与执法部门联动予以公共曝光,不得擅自更改案件内容,并定期在媒体上公布“两违”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广泛监督。
  四、其他部门或单位查处“两违”职责
  (一)占用林地、水利设施及河道防洪岸线保护范围内的“两违”查处工作,分别由林业、水利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函告属地镇街,由各镇街负责监督强制拆除。
  (二)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两违”,由市治违办函告消防部门,消防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三)市直各相关单位已委托工业区审批项目范围内的“两违”,由所在工业区会同属地镇街参照本规程予以查处。
  五、实施时间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福清市镇(街)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同时废止。
来源: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标题: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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