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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人,新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续保登记工作启动了

地瓜君 发表于 2018-10-5 20: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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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使更多城乡居民能够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利益, 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登记工作已开始。

缴费标准、渠道及享受待遇期限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以“户”为单位缴纳;标准为240元/人。其中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二女结扎户”的夫妇双方及其女儿、“独生子女领证户”的夫妇双方及其子女)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城乡居民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续保缴费,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须在60天的等待期过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1)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年度的参保登记: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户籍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2)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办理出生第二年度的参保登记: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
(3)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
(4)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的在校学生持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的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
(5)在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外籍学生或外来学生,持户口簿或护照、在校证明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
(6)长期居住在我市(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包含在校学生)持港澳台通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医疗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补偿待遇
                                                                                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福州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
基本医保范围内费用
起付线(每次就诊)
0元
报销比例
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
800元/人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待遇
序号
类型
病种名称
起付线
(元)
支付比例(%)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元)
1
特殊慢性病(7类)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重症肌无力
4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除外)
60%
120000
2
普通慢性病(17类)
苯丙酮尿症
8000
重性精神病、慢性心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
5000
高血压病、糖尿病、癫痫病、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帕金森病
4000
结核病规范治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强直性脊柱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2000
3
其他病种(2类)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门诊危重病抢救
8000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三)  住院补偿待遇
                机构级别  
报销政策




三甲
及市外
三乙(含专科三甲)
二级
一级、社区
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
起付线(元)
800
400
300
150
支付比例
55%
65%
80%
90%
说明:
1、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
2、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
(四)大病补偿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部分,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50%。
(五)优惠救治待遇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和克罗恩病门诊救治;艾滋病机会感染住院救治;重性精神病门诊和住院救治,可按规定享受优惠救治待遇。

异地医疗管理
(一)省内异地安置: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刷卡结算。选择在非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最多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安置登记备案表》报备后,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
(二)省外异地安置:提供本人或亲属的户口簿、房产证、工作证等能证明申请人长期在异地居住的材料,选择就医地市为备案安置地(其中安置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的,备案到就医省份),填报《福州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异地安置备案。备案后,在安置地的所有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卡结算。
(三)省外转院就医:本统筹区最高等级医疗机构无法救治、需转异地就医的,转入的省外医院必须是三级甲等医院。转入医院为全国联网三级甲等医院的,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医保中心进行备案登记;转入医院为非全国联网的三级甲等医院的,由本统筹区内三级甲等医院相关专业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填写《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登记备案表》,并提供病历摘要、转院就医理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备案登记。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四)省外异地就医规定: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住院治疗可即时刷卡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其门诊特殊病种所发生的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五)异地就医备案渠道:
1、医保中心服务窗口进行备案登记;
2、电话备案登记(电话:85271025限省外全国联网三级甲等医院);
3、传真备案登记(传真号:62838297);
4、电子邮箱备案登记(邮箱:ybzxfqglb@163.com)。
(六)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在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50%结算;在非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按我市规定支付标准的30%结算。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外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城乡居民,提升医保服务质量,我管理部在乡镇以下几个定点医院内设置医保服务站进行未刷卡报销业务受理收件:
1、福清市医院医保服务站(电话:62838302)
2、福清市中医院医保服务站(电话:62838298)
3、福清市第二医院医保服务站(电话:85768330)
4、高山镇中心卫生院医保服务站(电话:85897993)
5、渔溪镇中心卫生院医保服务站(电话:85672780)
6、东张镇中心卫生院医保服务站(电话:85396098)
7、海口镇中心卫生院医保服务站(电话:62839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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