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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把车借朋友,没想到他却喝酒出车祸.....

蛏滑粉表哥 发表于 2018-9-25 09: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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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曾遇到过亲朋好友借车的事。不借,面子上过不去,借了,万一出点事怎么办?近日,福清的翁女士就为借车给他人后发生交通事故这事而烦恼不已。
这件事还得2015年11月9日这天说起。经不起外甥的苦苦哀求,翁某只好将自己的才买不久的机动车借给外甥,并再三嘱咐外甥,要好好看管。没成想,翁某的外甥转身就把姑姑的嘱咐甩到九霄云外,将车借给自己的好友郑某。当天,喝了一点小酒的郑某驾驶翁某的车外出兜风时与魏某发生碰撞。2015年11月12日,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
对于这起事故,经过福清法院的审理,保险公司被判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魏某各项损失108,587元;同时也确认,因郑某醉酒驾车发生该起事故,故保险公司拥有追偿权,翁某存在对车辆管理不当的过错,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而后某保险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支付赔偿金108,587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应该由自己赔付,但因与郑某、翁某多次协商不成,故诉至福清法院,希望能追讨回此笔欠款。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诉称是因为郑某醉酒驾车且翁某未尽到管理责任,由此造成魏某的损失,郑某、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有权向郑某、翁某追偿已赔偿的保险金,请求判决翁某、郑某支付交强险赔偿金人民币108587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而翁某则辩称:“我根本不认识郑某,我是将机动车借给我外甥,郑某是我外甥的朋友,郑某酒后驾车才导致事故的发生,郑某应该负主要责任。但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这件事我也有责任,但责任不应全部由我和郑某承担,也不应支付利息。我既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就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经办法官得知翁某、郑某的经济能力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保险公司的诉求很难得到实际履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经办法官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法官告知翁某、郑某,虽然翁某购买了交强险,但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郑某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在支付完赔偿金后有权向其追偿。同时也向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介绍了翁某、魏某的家庭及收入情况,经法官解释后,保险公司也意识到即使其提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但是也很难执行到位。在经办法官多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翁某、郑某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61,236元,保险公司不再主张其他权利。
本案纠纷在法官的细心调解下,不仅照顾到翁某、郑某今后的家庭生活,还令保险公司的诉求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达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许多人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情,经常会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出借,那么是否出借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车主均应承担责任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 醉 药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综上,并非所有情况下出借人(即车主)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管理不当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31日电(王小亮 林怡佳))(图: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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