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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万元投资煤矿,福清这家人都闹掰了....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5 07: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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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舅子与妹夫,这是一种很亲的亲戚关系。按理说,双方就算不互相帮衬,也应该相敬如宾。然而,福清的陈先生却与他的亲妹夫发展到对簿公堂的程度,而且还把一堆亲戚也牵扯了进去。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
钱,这是导致陈先生与他妹夫余先生对簿公堂的关键因素。这桩金钱纠纷的源头要从7年说起。
陈先生的妻子 何女士:
2011年1月份,余先生跑到我的店里,跟我老公讲他要投资,投资我弟弟那边的煤矿,煤矿很赚钱,他说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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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说,2011年,收到妹夫余先生从银行转来的148万元后,就转给了他小舅子。到第二年年初时,余先生并没有拿回148万元加分红,而是又转了69万元给陈先生夫妇,说是将亲友的钱汇总后的追加投资,此时不算分红,投资总额已达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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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初,听说煤矿生意不好的余先生跑到陈先生家,要求拿回投资款,当年3月15日,余先生又来到何女士家说,如果之前的投资款加分红暂时给不了,就要给自己写一张255万元的借条,自己在参与集资的亲友那边也有个交代。写完借条后不久,何女士弟弟的汇款陆续到账了,何女士也陆续地还款。不过,这些还款除了有一笔15万元是直接汇给余先生外,其它的款项却是汇给了6个不同的人,何女士说,这些人都是余先生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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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的妻子 何女士:
他逼我写条,叫我一定要写,写完了我不会拿去告,我是跟别人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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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先生夫妻反映,从2013年4月到2015年4月,他们一共给余先生指定的账户汇款226万元。距离借条所写的255万元,还剩29万元没还。然而,在快进入 6月份的时候,陈先生夫妇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余先生到法院起诉他们,说他们借钱不还,而借款金额却是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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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说,他们当时也没有让各个收款人写收条。而余先生手上却有何女士写的借条。2016年6月,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约定陈先生夫妇在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将借款人民币130万元汇给余先生,本案了结。逾期偿还,陈先生夫妇应按255万元偿还并支付利息。由于拿不出这么多钱,陈先生夫妇通过亲戚和余先生商定,等他们卖了别墅再还钱,让余先生去法院把冻结的别墅解押。2017年10月,陈先生与买家签订卖房合同后,才发现,余先生不但没去解押,还去法院申请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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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
你说一家人,你说这么,这样。他就想整死我,就是这么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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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到这种地步,陈先生与他妹夫余先生,可以说已经没有半点亲情可言了。余先生为什么不认账,双方的法院调解又是怎么回事,为了了解其中的来龙去脉,《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是张睿电话联系了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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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公益律师的通话中,余先生强调说他转给陈先生夫妇的钱不是投资款,而是借款。但没有否认,陈先生夫妇曾经给他指定的账户汇过钱。那么,他为何还要去法院起诉呢?
陈先生与他妹夫余先生,双方的说法有出入。那么,余先生在2011年和2012年给陈先生夫妇转账的钱,究竟是投资煤矿的还是借的钱呢?如果余先生不认,陈先生夫妇能否向先前六个人追回还款呢?陈先生说目前他只能联系上这六个人中的三个,在他的带领下,张睿律师走访了一圈发现,其中一人地址错误,一人表示不便采访,最后仅找到了陈先生妹妹的亲家,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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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VS谢先生:
谢先生:他说放利息的,不是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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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表示他转过30万给余先生,当时余先生告诉他的是放利息,而不是投资,后面他也收到了何女士的20万元,但剩下的10万元以及许诺的利息,余先生到现在也没有给他,因为是亲戚,当时自己也没有让余先生写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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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律师VS谢先生:
律师:那这10万块有没有向余中要过?谢国庆:有,我就是问他,他说他(陈水金)没有能力还钱,就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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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说,余先生与陈先生的经济纠纷,他并不清楚。不过余先生现在不算利息都还欠自己10万元没还,现在自己也不愿意拿出收到的20万元交给陈先生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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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1这样的“三角债”,一开始就没有书面约定清楚,会有什么隐患?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一开始就没有书面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对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民事调解书具有什么效力?陈先生夫妻未按调解书约定还款,有什么后果?
民事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陈先生夫妇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逾期偿还责任,按调解书约定的255万元偿还并支付利息,余先生还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借款”和“投资款”在法律权益上有什么区别?
“借款”和“投资款”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情况下,“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而投资人不仅仅是要分享投资收益,还要承担投资风险,所以投资期限届满后,是否能取得收益甚至是否能回收本金都是不确定的,当然,如果约定是不担风险的纯收益型投资除外。
4 当事人把钱还给非出借人,有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合同是有相对性的,借款人应当向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把钱还给非出借人,除非有出借人的明确指示和第三人的明确接受,否则会影响到借款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如果出借人否认而借款人又没有其他证据的话,就容易产生本案纠纷。
5陈先生是否有权利追讨他汇给余先生指定收款人的钱?
理论上,陈先生是可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其他几个人追讨的,但陈先生与余先生是通过调解解决的,从目前的情况看,他们之间关于借款及还款的事实还无法确定,所以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还要看具体材料。
6亲友之间的金钱往来,有哪些注意事项?
建议大家在任何金钱往来中,都要签订书面文件,借款的写借条,投资的签订合同,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纠纷。如果还未签订书面文件的,赶紧补签,无法补签的也要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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