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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女孩在游乐园骨折十级伤残,怎么摔的??

鱼丸女士 发表于 2018-9-25 05: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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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2周岁的女童兰兰(化名)和刚满8周岁的姐姐,由姑姑带领来到某游乐园玩耍。缴纳费用后,姐姐带着兰兰进入游戏区域,在乘坐旋转木马时,兰兰不慎摔下,导致右肱骨踝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兰兰的意外受伤,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兰兰在游乐园娱乐时不慎受伤,游乐园作为经营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兰作为不满2周岁的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进行娱乐活动的能力,其姑姑作为在场的临时监护人,没有切实担负起监护职责,未尽到谨慎保护和安全引导的义务,让刚满8周岁的姐姐带着兰兰进入游乐区玩耍。此外,从游乐园提供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看,姐姐在木马旋转的过程中,对兰兰有一个明显的拉拽嬉戏动作,正是该动作导致兰兰从木马上摔下致伤。
综合案发原因,兰兰姑姑的监护不当以及姐姐的外力作用系造成本次意外事故的主要原因。游乐园虽然在游乐场内张贴入场须知、特别注意事项等警示标识,但在姐妹俩进入游乐区游玩时,其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能评估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及时予以制止,未尽到完备的安全管理义务,系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福清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并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酌定兰兰家属自行承担75%的赔偿责任,游乐园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8725.2元,另在其过错范围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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