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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新规,福清这6类人可参加,1月1日起实施

海蛎饼先生 发表于 2018-9-25 03:53: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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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8年1月1日起,福州将实施《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原《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7〕249号)同时废止。
具 体 如 下↓↓↓
根据新《办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六类参保对象。
1、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3、在榕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侨、港、澳、台大学生);
4、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及居住本市一年以上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5、原经省政府同意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驻县(市、区)武警中队、武警森林支队官兵;
6、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新《办法》提醒
参保对象不可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可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对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
年度内退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保费用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取得居住证后选择在居住地参保的,应按规定退出原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一整年
新《办法》对各种类型的医保缴费时间和时限给出了具体说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从申报缴费的次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超出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允许其参保缴费但设有60天的等待期(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特殊对象和确有特殊原因的除外),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入学当年未参保的大学新生可自愿参加当年度9月至12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年度缴费标准按月份比例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婴儿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新生儿、婴儿户口簿到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新《办法》还对基金如何支付及支付范围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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