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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发布!福清民宿新规来了!最多14间客房

 
fuyu118 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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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民宿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乡村民宿服务质量规范》(GB/T39000—2020)、《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民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集体房舍或其他设施,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资源及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 不符合民宿备案要求的住宿单位,以及在镇(街)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

第四条 凡在福清市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五条 总体要求:

(一)民宿开办需满足《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规定的民宿基本要求。

(二)经营用客房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总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套)。

(三)民宿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生态环保和山体保护相关规划及要求。民宿经营场地应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四)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的区域不得新建民宿项目。

(五)民宿业主及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商事登记,申请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兼营其他业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七)民宿应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取得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的相关证照。

第六条 建筑要求:

(一)建筑风格应与所在地整体风貌相协调,室内摆设和室外装饰体现地方特色。

(二)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房屋安全标准,满足有关房屋质量要求,业主应当提交房屋竣工验收报告或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服务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用于经营民宿的建筑物应是合法建筑,房屋产权或使用权明晰、无纠纷、可以正常经营使用。未取得产权登记证书且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可由镇、村两级出具证明(包括建造人、建筑现状、是否存在权属纠纷等内容)。

第七条 消防安全要求:

民宿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治安管理要求:

(一)民宿的业主及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营管理应符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二)民宿必须安装福建省旅馆业(民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二代证读卡器或扫描仪,对入住的旅客进行实名登记,执行“四实”登记制度及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

(三)民宿须配备必要的监控、防盗设施。在庭院大门、前台、楼道、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应安装监控设施,形成关键区域无死角的监控体系,视频监控信息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根据民宿场所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四)民宿业主及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验证登记制度、贵重物品寄存制度、值班巡查制度、禁毒管理制度、三问三核四严禁制度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要求:

(一)民宿经营应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配备卫生管理员,各类用品用具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直接接待客人的工作人员和保洁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每年体检一次,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卫生检测。

(二)民宿开展食品经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亮证经营。

第十条 环保要求:

民宿须配备必要的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油烟净化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须配备油污隔离处理设施,建设三格化粪池。生活和餐饮污水须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污水处理标准不低于现有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镇(街)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严禁直排、渗排。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桶车一色”要求日产日清,严禁“混投混运”。               

第十一条 规范经营要求:

(一)民宿经营者应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制定服务礼仪规范,并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

(二)鼓励经营业主为住客提供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需按程序申请备案登记:

(一)提交申请。民宿经营者填报《福清市民宿登记备案表》,并附相关材料提交镇(街)。

(二)镇(街)备案。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民宿经营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于需要整改的,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民宿经营者整改完毕后申请复核确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镇(街)完成备案登记后将民宿备案信息上报市文体旅局汇总。

市文体旅局实时将情况推送给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责纳入常态化监管。

(三)变更与注销。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规定时间内,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民宿停止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后规定时间内,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民宿实行“乡管市督”工作机制,由属地镇(街)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职责为:

(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牵头推动民宿有序发展,引导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实施旅游质量管理。负责指导、组织民宿主题活动与宣传推介,组织开展民宿等级评定。负责监督指导利用文物保护建筑开设民宿。负责建立民宿信息库,汇总全市备案民宿信息并实时推送给相关单位纳入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民宿建设用地的规划和报批。负责指导民宿村落发展规划,指导民宿聚落所在镇(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宣传工作。

(三)卫生健康局:负责民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常态化开展现场巡查,核查民宿持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各项公共场所卫生制度落实情况。

(四)城管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和分类投放工作指导。

(五)住建局:开展民宿项目改造建设(合同总价超过100万且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施工许可、民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限额以下工程由属地镇(街)监管。负责督促、指导镇(街)抓好民宿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各镇(街)督促民宿经营者做好镇(街)生活污水排放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指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监督其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七)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民宿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入住登记管理培训工作。公安派出所(或海防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宿的日常治安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印发《关于公安派出所协同开展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协同开展民宿的消防工作。

(八)福清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民宿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镇(街)督促民宿经营者做好农村生活污水等环保设施建设工作,加强对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九)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做好乡村振兴规划,支持推动乡村民宿发展。

(十)水利局:指导镇(街)民宿项目选址符合水利规划、河湖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洪排涝、防汛安全、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涉及取水、河道或水库周边建设的,按涉水审批要求提出意见。指导属地做好民宿防汛防台工作。

(十一)商务局:负责民宿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文体旅局开展民宿促消费活动。

(十二)水系联排联调中心:监督民宿建设经营不得侵占中心管理的水库、渠道、海堤等水工程管理范围,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管理范围外妨碍行洪安全和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民宿建设提出意见。

(十三)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民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配合、指导属地推动落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民宿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开展“双随机”日常抽查。将存在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民宿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监管。

(十四)各镇(街):负责上级民宿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履行辖区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民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日常巡查联动机制,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每月定期巡查(消防、房屋质量、是否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民宿开办事前的指导和备案,及时把备案动态信息上报至文体旅局。指导监督村(居)委会制定并健全生态保护、环境卫生、食品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管理措施;组织协调村(居)委会建立志愿消防队。指导督促民宿业主签订诚信经营承诺并公示上墙。

第十五条 民宿采取动态退出机制。发生下列情况的,所在镇(街)应予以撤销备案资格:

(一)发生重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事故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到位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民宿停业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所在镇(街)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身份信息及未执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相关规定;

(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销售产品掺杂、掺假;  

(四)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

(五)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七)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八)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施行期间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乡村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办规〔202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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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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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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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必须规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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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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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亦幻 | IP未知
小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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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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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做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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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莓长情 | IP未知
福清旅游这几年才起步,民宿新规来得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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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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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有战斗机 | IP未知
好事,规范了才能长久发展,客人住着也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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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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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2257 | IP未知
支持规范化,以后福清民宿也能评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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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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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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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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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茶也是茶 | IP未知
福清这些年旅游旺了,民宿也该跟上节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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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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