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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11名四川籍彝族泥水工在福清救助

 
小帮 发表于 2025-9-22 08: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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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清市城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头镇调委会”)迎来一批特殊的求助者——以夫某为代表的11名四川籍彝族泥水工班组。该班组受张某雇佣,在福清市元洪投资区某工地从事内墙装修工作,入职未满一个月,被张某因对装修效果不满提出辞退,双方就工程量工资、退场费及交通、住宿、水电等费用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夫某遂带领班组成员来到城头司法所寻求帮助。


城头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围绕“稳情绪、护权益、定金额”三步法推进纠纷调处。


稳控情绪防变故 

 联动处置筑牢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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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某带领的班组因突然被辞退,加之担忧工资与补偿无法兑现,情绪异常激动。尤其是班组带头人夫某,想到自己带领同乡从四川远赴福清务工,不仅工程未完结、专业能力遭质疑,还可能“白辛苦”一趟,工资和补偿得不到保障,内心充满自责与懊恼,甚至向调解员流露出自残等极端想法,存在“民转刑”风险。


为及时遏制风险,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辖区公安机关介入协同处置,并同步做好夫某的情绪疏导:一方面,调解员耐心倾听夫某诉求与难处,缓解其焦虑情绪。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引导其认识到“极端方式无法解决问题”,鼓励他与班组成员共同商议解决方案,避免独自背负压力。



经过耐心沟通,夫某逐渐平复情绪,主动配合调解员梳理纠纷经过与具体诉求,为后续调解奠定基础。


明确站位护权益 

 依法依规坚守为民立场

在涉农民工欠薪纠纷调处中,城头镇调委会作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守“维护农民工合法取酬权益”的核心立场,将“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工作底线,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重要依据,着力推动雇佣方履行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采取“双向沟通”策略:


一方面持续做好夫某班组的情绪安抚工作,避免因情绪失控引发冲突;

另一方面对雇佣方张某,则通过释法说理的方式,详细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明确其作为雇佣方应承担的工资支付、辞退补偿等义务,引导其正视纠纷本质,主动承担责任。



实事求是定金额 

 精准核算化解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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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前期沟通,调解员掌握到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工程量计算与退场相关费用补偿。

夫某班组认为,其已按要求完成相应工程量,且从四川赴福清产生的交通、住宿等开支,及被辞退后的返乡费用,均应纳入补偿范围;张某则对工程量核算与额外补偿存在异议。

此外,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承揽合同,但务工事实清晰,且班组确因被辞退面临额外成本。


为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合理,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现场核对施工记录,共同确认已完成工程量。

随后,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结合班组实际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及被辞退后的合理损失,初步拟定补偿范围。

最后,通过多轮协商,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 

 启示

农民工群体远离家乡务工创业,其工资收入既是家庭生计的主要来源,更是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支撑。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直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甚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敬业风尚弘扬产生负面影响。

在处理此类讨薪纠纷过程中,调解员应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决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通过人民调解机制化解劳资争议,有助于以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实现农民工维权,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解纷效能。此外,调解过程中,应注重释法明理与情绪疏导相结合,既着力解决具体纠纷,也面向用工方和劳动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双方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于细微处彰显法治进步的温度与力量。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不仅为11名彝族农民工追回应得报酬与补偿,更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小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代“枫桥经验”,为维护辖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注入了基层调解力量。


来源:法治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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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2)
清香百合花 | 来自山东
严厉打击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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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3 12:28:1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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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都不容易啊
回复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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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1 22:09:5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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