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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及禁猎期 福清市全境禁止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福建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依法公布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二、禁猎工具和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禁止使用下列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二)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汽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猎杀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电击装置、铁夹(小型捕鼠夹除外)、地弓、吊杠、陷阱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钢丝、铁丝、化纤等)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野生动物。 (六)禁止采集鸟纲、爬行纲、两栖纲野生动物的卵、蛋。
三、其他事项 禁猎期间,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外,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在禁猎期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式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凡未经林业主门审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的通告》(融政〔2020〕1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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