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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参考] 福州印发意见!这种情况,土地出让或建设项目不能进行!

 
小帮 发表于 2025-1-10 08: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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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


国有土地出让项目
土地储备机构应向市文物局
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需要原址保护的
土地出让或建设项目不能进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文物展示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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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印发最新意见

健全完善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机制

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做好我市城区及跨县(市)域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物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划定公布


(一)推荐划定。市文物局组织市考古队做好本市范围内地下文物考古成果的收集、整理、挖掘、阐释、研究工作,并根据历史资料和历年考古成果,对福州市城区范围和跨县(市)中具有重要文物价值的地下文物遗址或者地下文物集中区域,不定期、分批次划定提出地下文物埋藏区名单。


相关名单经文物、考古、规划等方面专家论证后,征求市名城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拟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属地政府意见,形成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名单,由市文物局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核定公布。根据市文物局上报的名单,市政府核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名单。


(三)信息共享。市文物局将市政府核定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相关信息数据上传至福州市项目用地选址会商系统规划一张图版块进行信息共享。


二、
保护措施


(一)开展考古工作。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国有土地出让项目,土地储备机构应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选址会商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求市文物局意见。需要进行考古的,由市文物局报请省文物局组织开展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完成后,相关工作报告及保护措施经报省文物局同意,由市文物局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是否可以出让或建设的意见。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在报经省文物局同意,履行考古发掘报批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开展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


发掘工作结束后,根据省文物局批复意见,市文物局向土地储备机构或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出具意见。不需要原址保护的,同意进行土地出让或建设。需要原址保护的,提出原址保护的要求,土地出让或建设项目不能进行,涉及建设项目的,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收回项目用地,并给予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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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施工监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根据考古结果向建设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文物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交通、住建、园林绿化、土地收储等主管单位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将项目业主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地下文物工作情况纳入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临时发现地下文物遗存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暂停该区域的施工活动,采取隔离等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文物局或地下文物所在的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文物局或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组织文物考古单位赴现场进行处理。


(三)做好展示利用。对经专家论证需要原址保护的重要地下文物遗址,由市文物局负责根据遗址所在地块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遗址文物价值、区域范围、现状等因素,分别提出建设地下文物遗址保护棚、文物遗址展示馆,或者考古遗址公园等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和资金预算,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在确保文物价值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地下文物展示利用,不足部分由市、区(县)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


三、
组织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市文物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推荐地下文物埋藏区名单,开展地下文物埋藏区信息共享,指导建设重大地下文物遗址的保护设施。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日常监督管理。


市名城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地下文物埋藏区纳入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管控。


公安部门应根据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地下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地下文物遭受侵吞、盗窃、盗掘和哄抢等行为的破坏。


通、住建、园林绿化、土地收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列入土地收储成本或者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三)做好宣传引导。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地下遗址和地下文物的活动或者行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监测、巡查、宣传等工作。


四、
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并报市文物局备案,同时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管理具体措施。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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