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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中,由福建二级站送达的食品监督性抽检报告,涉及我市10家流通企业销售的14批次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23A1127029095、23A1127029089),检验报告(编号:23A1127029095)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上等绿豆饼,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3A1127029089)显示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购进的板栗饼,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案发后积极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上等绿豆饼、板栗饼;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整改复查:福清市玉屏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佳源百货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二、福清市音西俞美英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9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0388),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10388)显示福清市音西俞美英蔬菜店购进的姜,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为18平方米,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中第二点规定所指的可以参照适用的“三小”经营主体,且案发后,对涉案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函》第四点的规定,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25元;2.处以罚款 10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音西俞美英蔬菜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三、福州市福昇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684),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684)显示福州市福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13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678),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678)显示福州市福昇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 版)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81.44元;2.处以罚款 25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铁棍山药、生姜;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州市福昇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四、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宏超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5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119、2023SFJC005101),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119)显示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宏超店购进的长豆(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三唑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5101)显示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宏超店购进的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在案发后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嗪,噻虫胺,三唑磷、氯吡脲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长豆(豇豆)、猕猴桃;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整改复查:福清市江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福百佳超市宏超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五、福清市江镜福永兴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7204),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07204)显示福清市江镜福永兴超市购进的荔枝,经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除虫脲,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荔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于本案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案涉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51.08元;2.处以罚款25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除虫脲,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荔枝;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江镜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江镜福永兴超市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六、福清市福百佳超市霞楼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1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XB5445、2023SFJC-XB5454),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XB5445)显示福清市福百佳超市霞楼店购进的黑叶荔枝 ,经抽样检验,除虫脲,吡唑醚菌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XB5454)显示福清市福百佳超市霞楼店购进的红茄子,经抽样检验,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提供了涉案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材料、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43.4元;2.处以罚款25000 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除虫脲,吡唑醚菌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霜霉威和霜霉威盐酸盐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黑叶荔枝、红茄子;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龙江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福百佳超市霞楼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七、福清市港头阿芝水产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3日,我局收到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3)MJHY-D31170),检验报告(编号:(2023)MJHY-D31170)显示福清市港头阿芝水产品店购进的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实施了食品召回,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经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低,流向市场的的牛蛙数量仅1.75公斤,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具备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参照《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第四点的意见,经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以罚款25000元;3.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养殖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牛蛙;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三山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港头阿芝水产品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八、福清海辰晞商贸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DX202319900),检验报告(编号:SDX202319900)显示福清海辰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藤椒牛肉酱,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藤椒牛肉酱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所指的情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各种证据材料,同时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并记录,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藤椒牛肉酱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不合格藤椒牛肉酱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生产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藤椒牛肉酱;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音西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海辰晞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九、福清市宏路铱然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FZZJ-SJ2179),检验报告(编号:2023FZZJ-SJ2179)显示福清市宏路铱然便利店购进的橄榄,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橄榄,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应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高危产妇,家人均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生活困难;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违法行为轻微:受2023年台风影响损失惨重,经综合裁量,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将研究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处以罚款 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经营户将预包装蜜饯橄榄拆包销售未做标识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橄榄;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宏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宏路铱然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福清市石竹福满多便利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20593),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20593)显示福清市石竹福满多便利店购进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钱椒购进渠道合法,并留存供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因此当事人视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线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线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市石竹福满多便利店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一、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7日,我局收到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20593),检验报告(编号:2023SFJC020593)显示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进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的钱椒购进渠道合法,并留存供方有效社会信用代码以及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同时索取并留存了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因此当事人视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其销售的线椒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要求的原因,经排查,产品应为种植过程环节不规范造成。针对上述情况,该企业已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措施:1.企业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召回抽检不合格的线椒。2.企业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查进货来源。3.落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复查:福清市石竹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福清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为合格。 十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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