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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法院发布第四十四期“执行悬赏令”

 
小帮 发表于 2024-1-2 16: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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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四十四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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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被执行人余美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余美良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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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美良

被执行人余美良,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田下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550422XXXX

 执行金额:115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美良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3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美良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8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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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施梅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施梅钦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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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梅钦

被执行人施梅钦,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田下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00519XXXX

执行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梅钦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2000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施梅钦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8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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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忠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忠炫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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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炫

被执行人陈忠炫,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国宝乡南斗村董坑洋3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80305XXXX

执行金额:89827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忠炫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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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陈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蕾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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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蕾

被执行人陈蕾,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快安村西陈46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0519890926XXXX

执行金额:515675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蕾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2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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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蔡立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蔡立章下落及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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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章

被执行人蔡立章,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高山镇垄上村25-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0123XXXX

 执行金额:50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蔡立章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务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凡向人民法院举报被执行人蔡立章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656。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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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说 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

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文由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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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度微凉 | 来自福建
老赖必须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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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缘666 : 赞同
2024-1-9 14:30 回复
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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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22:18:0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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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芋 | 来自云南
老赖必须严惩不贷。
回复 收起回复
B Color Smil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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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 12:07:14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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