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新《办法》对房地产开发、施工单位、房地产销售、监管银行、贷款银行违规行为及处置办法作了更细化的分解与规定。
房地产开发违规行为及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二)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或通过关联企业套取监管账户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监管协议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监管协议,暂停该项目监管账户中预售资金拨付,函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商品房预售、销售,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发布购房风险提示,予以房地产企业信用扣分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置: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套取使用监管额度内资金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房地产销售违规行为及处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营销代理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州市房管局依法依规立案查处,由行业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扣分。
(一)在监管账户外直接收取预售资金、未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擅自挪用预售资金;
(三)营销代理中介机构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逃避预售资金监管。
监管银行违规行为及处置:
监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并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一)未经市城乡建设局核实同意擅自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的资金用途、拨付节点、规定期限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拒不配合监管部门对预售资金账户监督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监管协议的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监管协议,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按照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贷款银行违规:
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与购房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应将预售许可证中指定的监管账户列为放款账户并将按揭贷款划入其中。
按揭贷款未转入监管账户的由市城乡建设局将其违规行为通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并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的,将列入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资格名单。
另外,国家机关、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