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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福清6家企业因税收违法被通告

 
陈?? 发表于 2022-11-21 09: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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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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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邵武市彬源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45EA48D
注册地址:福清市宏路街道江滨御景5号楼107B 
法定代表人:林台立,男,身份证件号码:350127********33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取得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129487.19元,税额872012.81元,价税合计6001500.00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02

福清市东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城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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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清市东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城头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2YHUDJ48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城头镇元洪投资区福建志坤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车间1整座车间2整座车间3整座 
法定代表人:何嘉伟、男、350181********1597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01月0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214份,金额1215.29万元,税额206.6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03

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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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税三稽强催〔2022〕10号 
  
福州开发区龙塬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766191103):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榕税三稽处〔2022〕9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税费4,754,928.33元及相关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张子义 
联系电话:18059139672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景观大道19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郭贻平,洪巧玲(闽税稽3501194001,闽税稽3501194020) 

04

福建勇士巴顿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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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税三稽罚〔2022〕11号
  
福建勇士巴顿汽车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2XYK5U8Q) 

经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2层201室128区间;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9号,自贸试验区内)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逃避缴纳税款 
你公司将取得的收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其中2018年合计少列收入2630000.0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18956.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发票开具记录; 
2.你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3.你公司2018年增值税申报表;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发布)第41项的规定,你公司将取得的收入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618956.90元的行为系偷税,对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税款处以一倍罚款618956.90元。 

(二)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18956.9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5

福建省旺福顺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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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2〕72号

 

福建省旺福顺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MA32W0AM24) 


我局于2021年9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福荣花园19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的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出具的《走逃(失联)企业证明》,你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二)经检查,你公司存续期间确有取得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800104,发票号码:24875116~24875119;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11510007~11510008;金额合计503097.09元,税额合计15092.91元,价税合计518190元)和福州柏捷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05130678~05130692,金额合计1407436.89元,税额合计42223.11元,价税合计1449660元)。 


(三)经检查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兴业银行福清支行,账号:116010********7492)2019年度的资金往来情况,发现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经营期间与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上游开票公司均没有资金往来。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经营期间收取的所有销售款项均在第一时间转入陈小燕等私人账户。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你公司做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福州宏永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800104,发票号码:24875116~24875119;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11510007~11510008;金额合计503097.09元,税额合计15092.91元,价税合计518190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你公司取得福州柏捷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5001900104,发票号码:05130678~05130692,金额合计1407436.89元,税额合计42223.11元,价税合计1449660元)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730号)第十条、《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30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对你公司暂不做处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涉案发票金额合计1967850元,你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已达立案标准,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6

福清市金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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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三稽通〔2022〕7号 

  

福清市金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810603726157)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佰柒拾伍万捌仟零贰元肆角(¥:1758002.40)元,限2022年4月7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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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是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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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krs | 来自福建
感谢楼主告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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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0:17:03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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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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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10:27:22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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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如果税没那么高,社会上会有那么多的财务代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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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23:14:31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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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说白了谁都想能少交就少交…就看你做帐和避税的手段高不高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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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1 23:15:56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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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还是要遵纪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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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8:48:1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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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开公司也不容易,但是也不要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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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敲骨吸髓的剥削
2022-11-22 1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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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8:48:50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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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还是好好配合工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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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8:49:1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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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何先生 | 来自福建
该交的钱总是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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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08:49:49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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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色 | 来自福建
自己有公司后才知道曹德旺为什么会去美国办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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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2 12:45:28 来自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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