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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清三福文化研究院院长林秋明收藏到一份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的卖身契,用红纸写成,长110厘米,宽24厘米。上有在见保、媒人、地保等7人的画押。该卖身契显示,长乐人石道快,买下出生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的13岁福清女子阿妹,再以“壹百千文”的价格,在福州卖给饶家。该卖身契见证了封建社会女性身份低下及男女不平等的丑陋现象。
经林秋明重新句读,卖身契全文曰:“立卖断身契,郑孟是,因有姨表石道快,长乐县古县地方人,于光绪十九年间用价买断,得福清县地方婢女一口,原名阿姝(妹),年方十三岁,十月廿三日申时生。兹因别用,将此婢女托(郑孟)是带往福州省城,转托媒人代卖与饶处为婢,三面言议,本日得讫。身价制钱壹百仟文(注:清末发行的大清宝钞,面额有十千文、五十千文、一百千文、五百文、二千文、五千文)正。其钱即日收足,其婢女听从饶处改名、使唤。至于长成之日,亦听从择吉婚配。或不堪使唤,仍听饶处转售他人,听从其便。倘有风水不虞,听天由命,不得□□□。此婢女系(郑孟)是姨表用价买断,□□□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受人财礼,暨来历不明、拐带各等情。如有此情,系(郑孟)是同(石道)快与媒出头承当(担),不涉买主之事。如有躲避,系(郑孟)是同(石道)快与媒寻讨送还,不敢推诿。自卖之后,(郑孟)是并石家均不得登门探望。价足心愿,永断葛藤。恐口无凭,立卖断身契一纸,并缴石家原身契壹纸共成二纸,统付为据。在见保程宝兴。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初三立卖断契身,郑孟是(氏)□。媒人杨陈氏、胡厝、陈厝、郭王氏、郑张氏、郑林氏,自笔□,地保林钊。”
我们在影视及文学作品中,经常看到“插草卖身”的场面。插草,表示此人家里地无一垄、房屋一间、粮无一粒,贫穷得如同稻草一般,要将自己卖出去。这草标,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条形码、价格标签,表示东西待售。一根为贱卖,两根为平卖,三根为贵卖。
还有一种就是卖身契,无需插草。买卖双方谈好价格,由“中间人”出具一纸卖身契,见保、在见保等画押,即可成交。这种卖身契也是一种契约,相当于现代的合同。
卖身契,字典的解释是:“被迫出卖人身而立下的文据。”所谓卖身,就是将自己售卖与他人,也有出卖肉体的意思。旧社会动荡不安,民不聊生。在这个背景下,底层百姓常常食不果腹,只好去卖身(一般是未成年女性)。那时,人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只要双方谈妥条件,支付一定费用后,出具卖身契,买卖是合法的。买者可以将人买下带走,或留做粗使丫鬟,或转卖到其它地方,或作为童养媳。在新社会,禁止卖身,因为违反了“人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规定。
从这份卖身契可知,长乐人石道快,买下出生于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的13岁福清女子阿妹,再以“壹百千文”的价格,在福州卖给饶家。契约规定:自成交之日,饶家可以将阿妹改名,可以“转售他人”,卖家“不得登门探望”,要“永断葛藤”。如此毫无人性的约定,可见女性的地位多么低下,读了令人潸然落泪。文中用“一口”表述阿妹,令人惊讶!
当今社会,还存在高价婚娶的现象。待嫁女子及其亲属往往开出高昂的彩礼,这是变味的“卖身”行为,有时酿出人间悲剧。这是有违公序良俗的低俗现象,应予以谴责和抨击。
来源:文化福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