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发挥“以台引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资企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发改、土地发展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提出项目搬迁落地方案,在全市统筹做好台资企业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商务局、土地发展中心,各园区,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
3.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技改发展专项贷,重点安排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由财政给予2%的技改项目融资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
4.对在福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出资或投资占比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福州市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奖励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融台资工业企业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支持台资外贸企业参与拓展大陆市场,对在福清注册及生产的台资企业拥有的自有品牌,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标准的,可申报认定为福州名优产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7.支持在融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的台资企业,其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各档一次性最高25万元、50万元、75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2.5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 (2)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750万元、7500万元、1.5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着力打造融台跨境物流黄金通道。支持拓展经台湾跨境电商进出口海运专线,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每周1班次以上、每航次至少装载1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的,给予包船费用不超过60%的补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保税备货模式在融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年交易额超过500万元(含),按交易额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封顶以上部分,每1美元给予奖励0.03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0.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降低担保费率,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为小型、微型台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新增担保额的1%、1.6%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台资企业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福建海峡银行等在融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台胞信用卡业务,提升办卡效率,优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11.保障台资企业用水需求。洪宽工业村台资企业供水专线开通后,用水费用按现口径据实结算。(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清水务公司)
12.保障台资企业用气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台资企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华润燃气公司)
13.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为解决台资企业长期缺工问题,优先保障并重点服务台资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融侨开发区、人社局、音西街道、阳下街道、石竹街道)
14.有效解决台资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台资企业专题座谈会,听取台资企业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台港澳办、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台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