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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五城区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榕发改价格〔2022〕3号)精神,现进一步明确我市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执行。 具体分档水量、累进加价标准及用户用水定额的确定仍按《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融发改价格〔2020〕37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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