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深化“融聚英才”行动,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建立引、育、留才机制,推进创新型 城市建设,吸引和鼓励海内外人才在福清创新创业,促进福清科学发展、提升跨越,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范围是在我市正式注册登记、依法纳 税且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措施所指人才分为引进人才与现有人才两类。
(一) 引进人才是指近一年内到我市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及以上的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和紧缺急需专业人才:
1.高层次人才指符合福州市级及以上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要 求的各类人才。高层次人才分为两类: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一类,其他的高层次人才为第二类。
2.高学历人才指2014 年 1 月 1 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 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3.高技能人才指企业一线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专业与岗位一致的高级技师、技师资格证书的人才;
4.紧缺急需专业人才指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院校及职业技术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以上人员包括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档学历的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二) 现有人才是指到我市企业工作、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三年及以上的人才。
1.现有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曾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BC 类人才、福州市第一二 三层次人才或更高档次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按对应的类型核 定档次。
(2)符合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对来融工作时间给予放宽,参照省、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标准)予以核定,所核定的档次仅适用于本措施中相对应的政策。
(3)近十年内获得地市级以上(含)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奖二等奖以上(含)的第一、二完成人,其成果应与所从事工作一致。
(4) 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企业上一年度在福清纳税额每满 1 千万,给予一个名额,由企业推荐,最多不超过 20 名。
2.现有人才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次对应国家级人才项目、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A 类及福州市第一层次人才;第二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B 类及福州市第二层次人才;第三档次对应福建省引进高层次 C 类、福州市第三层次人才及第 1 点中第(3)-(4)类人才。
(三) 各类人才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引进高层次第一类人才及第(4)点所指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可不做要求)。
第四条 本措施包括总则、人才奖励政策、人才生态建设、 引才奖励办法、创业创新支持、校地人才合作、人才体制创新、 工作职责分工及附则九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