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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意见

 
我脑子特别好使 发表于 2022-5-21 15: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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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意见

一、产业园入驻条件

(一)准入对象

入驻企业为工商注册和税收关系在我市,且具有法人资格或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照齐全,且有五年以上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的经历,申请入园时没有未了结的劳动纠纷案件及其他违法行为,并符合以下至少其中之一的:

1.人才招聘类:人力资源机构(招聘、猎头)等。

2.管理咨询类:主要提供人力资源战略、绩效考评体系、人才测评、薪酬福利、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

3.服务类:主要提供劳务派遣(业务须发生在福清市)、人事代理、创业孵化、金融、财会法律服务、技能培训(等级鉴定)、人力资源业务研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行业协会等。

(二)入驻要求

按照“承诺营业额、实际入驻、按需分配”的原则。

1.具备准入条件的企业,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创业孵化的企业除外)以上;单纯劳务派遣类的企业,应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达到100人次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以上;平台经济类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如灵活用工平台按《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2.办公面积要求:以实际入驻办公人数为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公摊),单家入驻企业原则上安排50-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按单位面积贡献度要求,提供办公面积即:

50-100平方米的,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以上;单纯劳务派遣类的企业,应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达到100人次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规定指标的80%。

100至2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到2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以上;

若企业体量大,贡献度高,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增加办公面积,但应按单位面积贡献度要求,承诺每增加100平方米使用面积,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增加200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10%以上;否则超出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30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场所租金,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3.优先考虑将企业总部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机构及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新兴及高端业态,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性、成长性强等条件要求。其中,人力资源机构入驻的比例占60%以上,管理咨询及服务类企业控制在40%以内。

4.入驻园区企业需承诺税源合法性,若出现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退租,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即时停止并有权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5.企业若无法经营的,办公场所须交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运营公司统一招租,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用途或转租,运营方有权强制收回,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退出机制

定期监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运营公司有权中止政策扶持措施,并责令其退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1.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的企业除外),连续两年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劳务派遣人数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且每100平方米单位办公面积,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含税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

2.企业存在非法经营、虚开发票套取财政奖补等违法行为。

3.连续三个月未使用租赁场所;企业入驻办公人员连续半年达不到规定人数要求50%的,且不按规定要求降低办公面积。

4.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转租、挪作他用的;严重违反产业园管理规定、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的。  

5.将工商登记地址或税收关系转移出福清的。

二、扶持政策

(一)租金减免

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并实行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起全额收取。

(二)营业额奖励

1.对符合条件入驻产业园的企业,享受营业额支持政策。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含税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6%按年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含税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2.85%按季度给予奖励;

3.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含税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6%按月给予奖励。

以上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4.采取“园中园”运营企业扶持政策

(1)单户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园入驻条件的相关规定,对“园中园”运营企业引进关联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享受合并营业额奖励政策。

(2)兑现方式。单户企业按实际开票营业额规定的比例进行奖励。“园中园”运营商引进关联企业累计营业额含税收入10亿元(含)以上,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3.6%按季度给予奖励;与单户实际开票营业额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做为购买招商及运营的服务费用。“园中园”运营及入驻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

(三)引才奖励

1.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入选国家重点联系专家的,奖励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重点联系专家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3万元。

2.引荐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B类人才来融创新创业的,在省级推介奖励基础上另给予引荐机构5万元奖励。

3.引荐人才认定为高学历引进人才的,按博士、硕士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认定为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师、技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获得地厅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50%;引荐人才认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给予1000元引才奖励;境外及港澳台大学毕业生经认定按国内同档次标准奖励,引进人才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50%。

引荐人才的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每位人才的引荐奖励最多只能申领一次,自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年内有效。

4.为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在同一个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500元,普通工300元标准予以奖励;在同一个企业就业满1年后,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300元,普通工200元标准予以另行奖励。

5.鼓励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市人社局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为我市输送各类合格人力资源(就业须满6个月,以社保缴费记录或工资凭证为依据)。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补助。

(四)招聘会补助

1.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资助场次,主要面向毕业生并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免费入场的全省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招聘会和大型校园招聘会。

(1)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资助标准: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2万元;组织满200家(含)不足300家的,资助5万元;组织满300家(含)不足400家的,资助6万元;组织满400家(含)不足500家的,资助7万元;组织500家(含)以上的,资助8万元。

(2)校园招聘会资助标准: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0.8万元;组织满200家(含)以上的,资助1万元。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资金原则上每年对每所高校的一场公益性招聘会予以资助。

2.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资助场次,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社会力量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云招聘”举办的主要面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网络招聘活动。

每场次组织上线用人单位满50家(含)不足100家的,资助0.2万元;组织满100家(含)不足200家的,资助0.3万元;组织200家以上的,资助0.4万元。

3.根据人社部门安排,对承办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公共服务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组织50家单位、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补贴1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或减少10家及以上,同时就业岗位增加或减少100个及以上,相应增加或减少补贴0.2万元。

4.对根据人社部门安排举办毕业生公益性网络招聘会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招聘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组织50家单位、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5000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公益性现场招聘会同步组织举办网络招聘会的,同步举办的网络招聘会不重复资助。

(五)支持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园区企业举办各类人才活动项目(招聘会、人才论坛、创业集市等),推动塑造品牌,扩大园区影响。

2.科技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10万元。(以上政策由上级财政予以兑现)福清市按福州奖金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3.对入驻园区的企业,纳入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统计,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须是正常经营且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一年以上)。

4.培育一批示范企业。根据入驻企业引才成效、经营规模、对当地产业贡献度,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福清市人力资源服务金牌机构”称号(不超过10家)。

5.政治待遇。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适当考虑入园企业代表。

三、其它事项

(一)入驻园区企业仍可享受福清市其它优惠政策,如有重复,采取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二)企业若无法经营的,办公场所须交由市政府指定的运营方统一招租;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用途或转租的,运营方有权强制收回,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本意见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水平、规模等因素,适时调整修订。

(四)本意见中涉及国家、省、福州市级政策,随着上级政策的调整适时调整。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期限暂定2年。本意见由市委人才办会同人社局、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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