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多才多艺,所以经常会给孩子报各种特长班,比如说舞蹈。
但是部分培训机构实际上不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培训方法不规范,意外事故时有发生,7岁的小红(化名)就是其中一位受害者
7岁女孩练习倒立致截瘫
福清市某琴行系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林某某、侯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琴行,小红(化名)系其舞蹈培训班学员。
2017年11月10日下午小红在培训班学习舞蹈在练习倒立动作时,双腿和腰部没有正常着地此后又完成了前滚翻动作,回家午休后,小红出现双下肢无力等症状
之后父母带着小红先后就诊于多家医疗机构,共住院治疗280天,支付医疗费用合计306,75141元。
经司法鉴定,小红脊髓损伤,遗留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
小红跳舞时摔倒受伤与当日出现的双下肢截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事后,小红的爸妈尽管辗转多地求医
不得不面对截瘫的后果眼看着女儿康复遥遥无期
小红的父母把福清市某琴行、林某某、侯某某起诉到法院
索赔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偿金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儿童对风险预知和防范的能力明显不足,故面向儿童开展舞蹈教学并非教学者自身具备舞蹈技能即可,培训者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心理、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等知识,正确把握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防范损伤事故。
某琴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舞蹈培训,没有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其聘请的舞蹈培训指导老师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也不属于法定意义的教师资格证,不具备面向儿童开展舞蹈培训教学应有的资质和能力。
事发时小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练习的倒立动作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琴行在招收学员、教学培训中未向小红及其家长告知有关风险,未引导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培训中未采取适合儿童身心特点的保护措施和教学方法,导致小红在舞蹈培训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
经司法鉴定,小红在被告某琴行跳舞时摔倒受伤与其当日出现的双下肢截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该琴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决福清市某琴行、侯某某、林某某连带赔偿小红各项损失合计2,078,433.30元。
福清市某琴行、侯某某、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