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45号)相应政策的时限可延续至2025年,其享受增量税费返还以2020年为基数。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5年(含)以上。已享受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平台经济类企业,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二)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积极向福州市推荐,由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优良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25%(不含)、25%(含)—35%(不含)、35%(含)—45%(不含)及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不含楼宇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25%、35%、45%予以分档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四)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建、扩建、新建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市国有、集体房产的,由产权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
(五)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将待福州市实施细则出台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向福州市推荐参评“招商大使”荣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年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经商务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龙头企业,由教育部门安排5年内不超过5名高管子女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优质学校学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镇(街)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含)、200亿元(含)、3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2名、3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