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龙头企业的重大问题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镇(街)
(二)保障用地需求。合理安排适量土地,在福清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确有用地需求,且上年度及近两年平均纳税总额达到相应额度的龙头企业,可以申请总部用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税务局
(三)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强化成长激励。对年度产值增速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牵头单位: 市财政局;责任单位:福清市税务局,各镇(街)
(五)保障企业人才
1.税收返还奖励。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数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住房教育保障。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0亿元(含)、1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2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3.劳务用工保障。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 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单位: 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
(七)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属国有企业、各镇(街)
(八)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福州市重点工程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局、行政服务中心、商务局,各镇(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