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工信局,各镇(街)
(二)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报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各镇(街)
(三)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税收1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福州市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不含)、30%(含)—45%(不含)、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五)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含)、300亿元(含)、1000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优质小学及公、民办幼儿园就读。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协助龙头企业开展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各镇(街)
5.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总部用地需求,在福清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确有用地需求,且税收达到一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总部用地;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十四五”政府储备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住建局、福清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华润燃气公司,各镇(街)
6.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工信局、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
7.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上报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镇(街)